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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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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

2.1进一步理顺流域管理所与各乡镇经济服务中心的管理范围

自2007年下半年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互助县划定了各流域管理所和乡镇经济服务中心的水利管理范围。即:跨乡(镇)及乡(镇)内跨村的水利工程主要有流域管理所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一个村及灌溉渠道末级渠系有各乡镇农村社会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如南门峡灌溉工程管理所主要负责管理南门峡灌区工程、西山氟改水人畜饮水工程、台子东山干渠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台子乡农村社会经济服务中心负责台子乡受益范围在一个村的小型水利工程,如出路沟村人畜饮水工程、峡门村人畜饮水机井工程、哇麻村人畜饮水供水点工程、菜子沟人畜饮水工程以及菜子沟水库、出路沟涝池等的管理。但由于目前管理职能还不明晰、权责不明确,乡镇农村社会经济服务中心基本没有对水利工程实施管理责任,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责任基本都由流域管理所负责实施。因此,在今后的水利管理工作中要逐步明确流域管理所与各乡镇农村社会经济服务中心的管理范围,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预防在管理工作中互相推委、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2.2加强管理,确保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加强流域管理所与辖区内各乡镇以及乡镇农村社会经济服务中心水利管理工作的联系,确保流域内各项水利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或者灌溉工程的末级渠系,由村(牧)民委员会或者用水者合作组织负责管理。根据目前互助县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大部分乡镇都还没由能独立管理水利工程的用水户协会组织。因此,村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只能有各乡镇农村社会经济服务中心的水利管理人员来负责。分工不等于分家,在水利管理工作中流域管理所与乡镇农村社会经济服务中心的目标是一致的。在水利管理工作中要互相补充、相互协作。经济服务中心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流域管理所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帮助。遇到大的经济中心无力修复的水毁和其他原因造成的破坏时,可通过流域管理所上报到县水务局,争取资金进行修复。而流域管理所对跨乡镇和乡镇内跨村的水利工程管理要充分依靠辖区内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帮助和支持。特别是要在水利工程管理中充分发挥受益村群众“一事一议”制度,让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各项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中来,共同维护好现有各项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强化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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