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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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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三)有效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

1. 招标文件的编制

在招标文件的编制方面要求十分严谨、精确。招标文件条款的设置把有效最低价中标法的核心“有效”二字体现的淋漓尽致,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评标现场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当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低于控制价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等等。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赔偿条款,要求投标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招标文件规定“在工程项目开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报价与公布的控制价相比降幅过小,或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 招标评审工作

标书评审,包括资格审查文件评审、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三部分,对于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法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显重要。评委必须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机械、材料等方面报价有无低于市场价格又无合理可信理由;投标报价是否出现投标报价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期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项目和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等认真加以审核,以认定其是否以低于成本价报价。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确保工程的成功。

3.管理工作

为了使有效最低价落实, 加强招投标管理,合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了对招标代理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培训,同时对专家评委定期培训,对于不遵守评标原则的评委进行曝光,清理出专家评审委员会,加强了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评价,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客观公正。加强了对投标人的“串标”、“围标”等可疑现象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阳光操作”,实行黑名单、曝光台制度。另外,合肥市招管办还制定了严格的交流和奖惩措施,力求把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主观因素降到最低限度。合肥市招投标中心还为大建设项目开通了“绿色通道”,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实现了“又快又好”发展。

(四)有效最低价中标法带来的成效

2007年1-11月份,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受理大建设项目580个,完成项目552个,完成率95.17%。项目预算金额52.83亿元,中标金额41.14亿元,节约率达22%,减少政府性建设资金支出11.69亿元。

1.规范了市场,节约了资金

有效最低价中标法最初实行的几个月,投标单位和业主单位感觉到很大的不适应,原因是招标文件制作的比以前严谨,对于有“想法”的业主是一个打击,对于投标单位制作投标书难免会疏忽,容易造成废标。任何一个新的事物的产生,必将经历挫折、发展、高潮的变化。现在,有效最低价中标法已经被业主和投标单位所接受,一切依法办事,按程序执行,大大节约了资金、规范了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优化了政务发展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所以在借鉴了国外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基础上,取其精华,改进创新,实行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的最低价中标法才是可行的。

2.推动了企业的发展

有效最低价中标法所推行的“统一工程量、放开投标价”招标原则,要求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工程特点、市场价格自主确定投标价格。打破的是以往预算定额约束价格竞争的体制,虽然出现了价格差异竞争。但正常的企业不可能有长期实施低于自身成本的自杀性策略。 过去那种不论工程大小、难易程度,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大小企业竞相报名,盲目投标的情况现在少了,在不限投标入围数量的情况下,现在针对一个项目报名投标的企业最多也才20~30家。这实际上也说明投标人已开始根据自身情况、企业实力以及工程特点有选择地参加投标了。 与此有关的另一个情况是: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法及投标风险包干制后,很多企业开始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改进施工技术和组织方法、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等办法来提高投标竞争力了。有的企业已意识到以往投标主要靠经营预算部门,经营和现场施工部门少于联系,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新的投标模式,开始重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市场价格分析,发挥企业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的优势了。个别企业还调整了内部机构设置来应对这种变化了,比如设立成本管理部等等。由此可见,有效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推动了企业的发展,提高了招投标的质量。

从理论分析到实际的应用,以及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较优、实际中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值得在我国全面推广应用。它的应用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每年政府投资基本建设1万亿元计,平均降低造价10%计算,每年可节约上千亿元的政府投资。这将更加有效和合理地配置政府的货币资源,消除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纯洁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低价中标能给业主带来巨大效益,同时也能带动投标企业的自身建设,提高整体实力,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总之,最低价中标法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发展,需要根据我国国情进行改进。虽然现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就我国的现行体制和环境而言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随着我国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最低价中标法已逐渐被采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原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1日。

2.何传波、韩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汇编》,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投标协会编,2005年7月。

3.《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第126号令)》,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2007年1月31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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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蒋世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4期。

6.许高峰,《国际招投标》,(第三版),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

7.王予东,《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的研究》,武汉理工大学,2003年。

8. 吴福良,仲伟周,“建设工程招标的最低价中标法及其保证措施的理论研究”,《当代经济科学》,2002年第03期。

9. 吴海峰,“建筑工程招投标制的问题及对策”,《国际经济合作》,2002年第06期。

10.柴鸿泉,“工程招投标与国际惯例”,《工程建设与设计》,2002年第03期。

好了,这篇建设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的精彩内容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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