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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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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三、现行产权登记办法的新特点

(1)产权登记对象扩大化。29号令实施之前的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主要是指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下同)规定:产权登记对象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29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则将产权登记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二是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三是上述两类企业的参股企业,四是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

(2)产权登记规则统一化。旧办法对境外企业没有规定,新办法则将产权登记规则统一化,境内外应登企业遵循同一登记规则,且在登记材料等方面,对境外应登企业更加严格,除了应按境内应登企业提交相应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公司申请报告、上级监管企业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书面文件及相关资料、以个人名义注资的,提交授权委托法律文件等。

(3)产权登记内容多样化。旧办法只要求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产权状况信息等资料,而新办法则要求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产权状况信息、企业产权登记经济行为过程信息等资料。

(4)产权登记形式信息化。旧办法规定的产权登记形式是采用人工报送、纸质资料报送,不仅程序繁琐,浪费人力物力,还存在着资料缺失的危险,且导致办事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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