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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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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9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救济程序

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律原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在现代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普遍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原则。申请救济的人一般有两种,要求公开的人和反对公开的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人获取救济原则,当申请人的请求权遭到了国家机关的不当否决时,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构成了对自己的损害,有权获得救济,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满足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观念等主观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从本质上说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分配的一种体现和认知。对行政主体来说,信息公开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对于行政相对人及公民来说,则体现为一种法定权利或是其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渠道和途径。义务的是否履行,权利的是否实现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状态如何有很大联系,因此,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还要依赖于两类主体的意识、观念等主观条件的是否满足。

(一)提高乡镇政府公务人员的思想素质

首先,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应当适应入世的需要,树立正确的行政管理思维方式,转变“官本位”思想,树立服务理念、权利理念、竞争意识、人权观念、平等观念、法制观念等。树立服务行政观念。在服务行政中,行政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行政行为以人民为核心,这种服务具有透明性的特征。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立一个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合理的法律价值观。全面学习新时期的法律思想,更新法律意识。使公务员的思想素质能够与时俱进,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总之,我国加入WTO之后,温和、服务型的行政权作用方式将变得明显,政府将承担更多的服务职责。作为基层行政管理职能实施者的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必须认识到透明化是现代行政管理的本质要求,树立公开行政、服务行政的观念。

其次,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必须树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思想认识。

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对相对人的一种道德恩赐。“行政程序法的重心是对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对管理相对人设置程序上的义务。”因此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向相对人公开相关行政信息是法定的不可拒绝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不依法公开,就是一种违法失职行为,公开信息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知悉与自己利益有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信息是当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民主制度必备要素之一,而非政府的一种额外赐予。

(二)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与维权能力

在法治发达国家中我们可以看到,“凸现在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法成了法治社会抑制行政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常规手段。”因此,行政程序法制赋予公民的程序权利的有效行使不仅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行政权力侵犯,且可制约行政权力,使其按法定的权限、程序行政。乡镇政府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农民主观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如何是制约其权利有效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促进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化程度的一种重要力量。

1、培育农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目前,主要应靠具体的法律教育、宣传工作来保证这一点。首先,改变普法宣传形式。在普法宣传上,以前采取的集中开会和培训学习验收方式每每会流于形式而收效甚微。应该利用报纸、电视等大众宣传媒介形象地、深入浅出地将法律精神植入农民的心中。其次,在普法教育中,以培育农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为起点,改变过去于义务观念教育为主的法制观念培养模式,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

2、提高农民维权能力

第一,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受教育程度,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加强农民的主体意识,要求农民对法律规定有一定了解,能知法、懂法。国家对制定的法律、法规要加以公布,并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进行必要的指导。只有知识素质特别是法律知识素质的提高,才能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和维权能力;第二,培育农民法律运用能力和技巧。广大农民群众要具备用法技能,包括能收集、提供并运用证据证明某一法律事实已经出现,能够准确选择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形式,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和要求乡镇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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