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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防止行政治理创新乱作为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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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8

法律下的行政意味着在行政与法的关系上,法律优于行政,权力法定。权力法定要求政府树立这样一种治理观念: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都可以自由为之(当然还要受到道德等规范的约束);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不仅法律明确禁止的不能为之,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也不得为之,在涉及剥夺公民权利和课以义务的“不利益”时尤为如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这里“制止”并未明确规定包括“放气”的权力。“放气防盗”于法理上多有悖逆,其最大的尴尬在于执法无据,折射出一些部门在行政治理过程中忽视法律的陋习。法律底线的失守导致权力异化、乱作为的发生,行政治理从维护权利的目的出发,却衍生出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的结果。

规范中的治理

权力法定解决了行政治理的法律依据问题,但是却无法评判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实施的治理手段的妥当性。从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法律往往为行政机关规定了多种治理手段,对于这些法律所规定的手段,行政机关拥有进行选择的余地。但是,这种选择并不是任意的,而应当是在全面均衡各种利益关系后作出的最佳判断,以实现其内容的“均衡合理”。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治理,而且要求行政治理的实施应当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以实现规范中的治理。规范中的治理表现为禁止恣意和禁止过度两个方面的要求。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防止行政治理创新乱作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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