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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公文中的歧义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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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一般情况下,当公文中出现选词不当,词序失当,滥用省略,错用数量词,语句中有词性不明的成份,语句成份间的语法关系不明,语调附加的语义不能被准确读出,忽略对含义不确定的词、词组的有效限定修饰,错用标点符号,滥用修辞格等现象时,都会形成歧义。

与歧义出现有关的选词不当,主要表现为滥用方言词、口语词和土俗俚语,使用不规范的简称,误用褒贬词语等。

我国的当代公文在文体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即白话文)作为标准的符号系统,除极特殊情况外,禁绝使用未列入普通话规范的方言词、口语词和通俗俚语。如果我们在撰写公文时不懂得,或者不尊重这一规律,滥用这些词语,就经常因此而使公文出现歧义。因为这些词语不仅应用范围窄,词义不为多数人所理解,而且往往与普通话中的规范词形同义异。如长沙话中的“蚊子”还兼指“苍蝇”在内;吴、粤方言和客家方言中的“脚”相当于普通话中的“腿”;口语词中的“咬耳朵”除了有普通话书面词语中的真真切切地用嘴咬住耳朵的意思之外,还可以表示窃窃私语。如果我们在公文中随意使用这类词语,当然难免使阅文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者的本意就会被一部分人歧解,甚至是曲解。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略谈公文中的歧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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