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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旅游公共行为比较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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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1

(3)作为城市旅游管理体制的第三层次组织机构——市旅游协会,两市都建立了,但在充分体现它的自治性方面,二者仍有区别。从B市旅游协会的组织结构上看,旅游局长兼旅游协会会长,旅游局旅游管理科负责协会的具体事务,即非政府组织的职能由政府组织来执行,实质上是“政社合一”,这是全国性的通例。A市由已离任的旅游局长担任旅游社会团体的会长,初步改变了原来“政社不分”的局面,尽管并非理想,但从形式上对这一层次的自治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A、B两城市旅游行业管理模式都包括三层次组织机构,这是政府主导型产业的必然结果;但是A、B两市三层次组织机构的实质内容有着不同程度上的差异,何种模式更适应旅游业的发展,这需要理论界进一步探索。本文正是在这种现状下进行两城市旅游管理模式组织行为与企业绩效相互关系的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可以得到这样一个重要的结论:尽管A市和B市的经济社会内涵相似,但由于两市的旅游行业管理模式不同,两市政府组织行为与企业绩效的相互关系就有所不同;又由于A市在旅游管理体制的几个重要方面有所突破,则A市旅游企业对政府组织行为满意度的实际含义就要比B市丰富得多、优越得多。笔者在对两市样本企业的反馈中,也得到了同样的信息。在对反馈信息的分析中可以得知,产生这一结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作为三层次组织机构中的第一层次的核心是两个:一是体现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的国情。让党务干部介入市旅游管理的“权威类”,并非是党政不分,而是发挥党管干部的优势,督促各部门干部以大局为重,真正落实市政府“大旅游、大产业、大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尽管A市“权威类协调组织”的主管领导也是副市长,但他作为市委常委,在对各部门的实际协调中就会比B市的副市长产生更大的效应。当然,A市这种模式仍有缺憾。市委常委兼副市长,他毕竟是副市长,要参加市长行政分工。为了照顾到和其他副市长的关系,他就不便对其他副市长分管的部门指手画脚,因此在“权威类协调组织”中真正开展工作就比较困难。二是促使组织管理制度化,这是“权威类协调组织”发挥作用的关键。作为第二层次组织机构的旅游局要积极开展工作,维护和完善“权威类”管理制度,这一点A市要比B市略胜一筹。主要表现在:一是A市“权威类协调组织”作为一个机构长期存在,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具体的工作任务,基本保证正常运作;二是A市该机构组织人员很少变动,尤其是主要领导相对稳定。B市恰恰做不到这两点。

其次,市旅游局作为城市旅游管理模式中的政府职能机构,其基本要素是三个:一是有权,有名正言顺的实权。作为一个综合产业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需要上传下达、左右协调,尤其在中国传统官僚体制没有彻底破除的情况下,假若部门“名不正,言不顺”没有相应的权力作支撑,办起事来就相当困难。二是有人,有懂旅游、懂管理的能人。对于人才来讲,政府机关当然要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更有吸引力。三是有钱,需要长期有保证的财政支持。市旅游局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宣传促销,其资金花费之大,对企业绩效影响之深,是显而易见的。在实际操作中,A市和B市近几年的旅游促销资金筹措都差不多,有时B市还优于A市,但A市有体制保证(每年由旅游发展基金支付),不是随领导态度而转移,企业对此有信心。从长远来看,显示了A市模式的优越性。

最后,作为城市旅游管理模式中“自治类组织”——市旅游协会,其科学运作的关键有两个:一是旅游自治组织是社会团体,而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所以它要姓“社”,不能姓“政”。也就是讲,旅游局和旅游协会不应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二是政府要放权,要支持旅游协会独立发挥作用。从内容来看,两市旅游协会的实质差不多,都缺乏独立的职能范围。城市旅游公共行为比较研究但从形式来看,A市旅游协会会长和旅游局局长实现了“政社分离”。尽管这是形式上的一点差别,但对企业产生心理效应要比B市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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