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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旅游监管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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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1

旅游非营利组织提出的行业标准往往高于政府设定的标准,它在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旅游社区居民、游客、旅游景区工作员的利益,而不仅仅是政府的经济利益。旅游非营利组织充分的考虑到信息的公开性、教育性、全面性、实用性,这些特性无异给生态旅游监督开启了一道方便之门。

3.3国内外政府生态旅游监管的差异性分析(1)政府在旅游监督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在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监管的主体,直接领导旅游监督工作,而在国外绝大部分国家,政府在旅游监管中起着间接的、配合的作用。以美国为例,美国与生态旅游相关的机构,如美国国家发展署、国家环境保护署、联邦商务、美国农业部国家森林管理局。

美国渔业和野生动植物管理局、国家土地局等部门,他们都根据自己的职责在不同的方面,从政策制定等宏观方面对旅游业进行了规范管理,但是更多细节标准制定及执行T作,则更多地落实到与旅游相关的非营利组织T作中E1。

(2)国内外生态旅游监督的对象不同。在国外,各类国家级,特别是地方级的生态旅游监督组织都有明确的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我国尚未将生态旅游监管作为一个单独的、专门的课题提上日程,也没有确定明确的监督对象。生态旅游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差异直接决定了两者在监督方式上的差异,中国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督方式,而国外旅游非营利组织在监督中发挥着更加积极的作用。

(3)在国内外政府生态旅游监管中,非营利、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不同。中国旅游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发展缓慢,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异是形成国内外生态旅游非营利组织发展水平差距的主要原因之——o数据显示,中国是世界上制定旅游业标准较多的国家,但是单纯的法律法规显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之网需要一个规范、统一、被认可的标准,需要以非营利组织为代表的广大民众的参与。但是,现阶段,中国缺乏生态旅游非营利组织成长的土壤。中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自然资源由国家所有,因此,以公众福利为工作目标的生态旅游非营利组织缺乏成长的政治、经济基础。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民政部对非政府组织设置的条件苛刻,审批耗时长,手续复杂,国家也没有健全的政策对环保积极的个人或企业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持续的激励,这打击了公众成立非政府组织的热情;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比较低,生态旅游还没成为公众旅游的普遍需要,大众对生态旅游的概念还停留在模糊认知阶段,没有形成生态旅游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土壤。在家族观念盛行的中国,民间自助的形式与西方有差异。4国外生态旅游监管的启示4.1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生态旅游监管结合国外生态旅游政府监管的历程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旅游行业的发展背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旅游监管体系。

由于我国生态旅游市场混乱,对生态旅游发展进行专项监管刻不容缓;生态旅游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产业,在众多权力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的情况下,只有专门的旅游监管部门才能为生态旅游健康发展坚强后盾;我国旅游非政府组织发展不活跃,其地位缺乏法律权威,现阶段还不足以担当起生态旅游监管引导者的重担;因此在我国现有的体制基础上,建立政府主导性的旅游监管体系更具备可行性与操作性。

4.2健全生态旅游发展的市场机制只有在健全的市场机制下,政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宏观调控能力,中国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全的市场机制,健全的市场机制包括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机制,市场准人与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提高生态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预防资源被破坏现象,促进生态旅游有序发展。

(2)利益分配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有助于解决政府、生态旅游社区居民、旅游企业之间利益分配不均,矛盾激化的问题,使旅游发展成为当地经济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的双重动力。

(3)信用机制。信用机制包含两点,一是通过信息传达建立生态旅游的社会认同感,二是通过监管规范生态旅游景区行为,提高生态旅游服务质量,通过对生态旅游企业进行质量评估来评定其信用。

4.3鼓励非政府组织发展

标签: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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