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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图书馆法滞后的原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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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3

(1)1955年文化部颁发了《关于加强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的指示》;

(2)1957年国务院颁布《全国图书馆协调方案》;

(3)1980年中共中央书记处通过《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决定在文化部设立图书馆事业管理局,全面管理图书馆事业;

(4)1982年文化部颁布《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1.3 图书馆立法迟缓的不利影响

我国图书馆业虽然有了些法律条文,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图书馆法却千呼万唤出不来,这就导致了长期以来因图书馆法律地位不明确而产生的一系列不正常的现象:

(1)硬件设备提速较快,而服务软件标准很难统一;

(2)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与市场经济不配套,服务效率和意识低下,图书馆事业发展不景气;

(3)现行体制上所形成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自律无依据,各自为政的局面难以协调,已经严重地制约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4)图书馆经费不足,以及资源共享建设中,因利益之争暴露出来的诸多矛盾未能得到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图书馆法势在必行。

2.制约我国图书馆法建设的原因分析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很大一部分群众,特别是对立法建设有重要影响的部门或领导,对图书馆工作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很难以认同。甚至我们的业内主管人士也有人认为,在国情国力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强行或硬性立法,即便是国家大法,也可能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特别是很难从经费上为图书馆事业提供坚实的保障!甚至还有人认为,图书馆作为一项具体的事业,没有必要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进行规定。

150多年过去了,国外大部分国家都相继颁布了图书馆法,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正式的图书馆法。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图书馆法滞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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