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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论文:浅谈房产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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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六) 完善房地产课税的配套制度与政策,加强房产税的征管力度

1.建立严密的房地产登记管理制度。首先,进行房产清查,建立面积、位置、权属和使用情况档案并登记造册。要做好这一工作,须由政府出面,协调各方关系,充分发挥房产管理部门的作用。在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房产基本情况的了解和控制,把应税房产的底数摸清。其次,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城建、房管、规划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并使房地产数据能够及时得到更新,建立起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机制。

2.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1)是要设立健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估价机构在我国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我们还应该设立官方评估机构,专门承担非营利性 质的估价工作,特别是房产税税基的评估。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做法,授权地方人大一定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政府设立评估局,专门负责涉税房地产价格的估定,公正、合理、准确地为税务部门提供资料,确定计税依据。评估局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民间估价机构帮助评估,但评估的最后结果仍须由评估局来认定。

(2)是要尽快制定涉税房地产估价的法律、规章、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为了将评估中的误差减少到最低程度,有关部门应制定出一整套的评估准则以及工作程序用来规范评估师的工作,在任何评估工作中,评估师都要严格遵守。同时,应该通过立法来保证评估师调查和取得必要信息的权力,评估师有权索取任何相关资料,当事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此外,纳税人对房地产价格的评估结果有争议时的上诉、复议和仲裁办法、评估局的工作出现失误时应负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事项,也应该在法律上给出明确的规定。

(3)是要加强评估人才的培养,提高评估师的素质。评估工作的进行,得靠具有评估师资格的专业估价人员来承担。国家应高度重视评估人才的培养,增加对资产评估专业人才培养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不断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师的考试登记制度,严格把关,确保评估从业人员所应具备专业素质;同时必须对在职的评估人员进行后继教育,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3.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对连续三年纳税情况良好和有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进行分别登记,在税收征管上着重对后者进行检查,这样能够使得房产税的征管工作有的放矢, 提高效率。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规范管理和按属地落实责任与征管措施,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纳入正常的轨道。

六.房产税改革的意义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持有环节的房产税条例虽然已经存在,但多年来只对商业性房地产征收,并未发挥其对住宅调节应有的功能。无论从国际经验和当前国内房地产形势看,尽快推出房产税非常必要。

(一)有利于增加存量房供给

房产税的作用机理是通过增加所有者的持有成本,促使房屋所有者将多余的房屋出让或出租。目前我国房屋的空置面积比较多,这就有利于房产税发挥增加供给的功能。

(二)有利于弥补信贷政策调控投机需求的不足

对于不借助于银行的房地产投资者,目前的新政主要是采取了限制市场准入的办法,但这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而开征房产税则可进一步从经济上影响所有投资者的进入,无疑会弥补信贷政策适用面较窄的不足。

(三)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与交易环节一次征收不同的是,房产税只要持有,就需每年征收。这就要求市场购买者必须考虑今后持有房产的长期成本,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合理决策,有助于形成理性的需求。中国投资者钟爱房地产还有许多其他原因,尤其是他们目前从银行储蓄获得的实际回报率为负值。但要降低房地产投机的吸引力,房产税还有一段路要走。

(四)有利于社会公平和资源节约

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越来越大,房地产市场也体现得尤为明显,而房价上涨又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征收房产税一方面可以调节财富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土地和房产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征收可以促使高收入者减少房地产的需求,实现社会资源的节约。

(五)有利于弥补地方政府的长期财政不足

通过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可以在不增加土地资源的情况下,形成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据统计,2008年我国的住房存量为124亿平方米,按照当年房价计算的价值约为45.3万亿元。假定30%适用于房产税,税率为1%,则可增加财政收入约1359亿元。

七、结论

各类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即便在较长时期内一直进行,也依然是一种相对短期的政策,而将房地产调控通过税收政策稳定下来,则可以使房地产调控成为一种长期性质的政策,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期进行。征房产税必须紧紧围绕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这一初衷与目的进行,须在对炒卖房屋者实施有力打击的同时,避免自住购房与改善型购房民众利益受到损伤,如应对首套房与改善型购买二套房免收房产税等等。如此,征收房产税就既可以达到有效稳定房价的目的,又可以避免自住购房与改善型购房民众利益受到损伤,并因此而增强政策的受支持程度,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更为深入地进行。房产税改革刻不容缓,它对税收制度的完善,稳定房地产市场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李芊,周兴荣,梁琦,“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财会月刊》,2009年。

2. 韩雪,“我国房产税税制的改革和完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

3. 张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题分析及其对策”,《经营管理者》,2009年。

4. 徐孟州,《税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

5. 李开周,“古代的房产税”,《深圳特区报》,2010年11月02号。

6. 徐旭忠,朱薇,“房产税:步点渐近”,《浙江日报》,2011年01月11号。

7. 陶宇萍,“房地产税收制度浅析”,《金融经济》,2006年02期。

8. 蔡红英,“房地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税务研究》,2006年03期。

9. 王小广,“房地产热套牢中国经济”,《世界知识》,2007年2月16号。

10.杨有志,刘建明,“完善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年04期。

11.吴艳,张倩,“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公平与效益原则”,《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3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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