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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公共物品研究与建议探究

编辑:sx_houhong

2014-04-25

中国城市公共物品研究与建议,在回顾公共物品理论发展的同时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公共物品领域的现状,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一、城市公共物品定义

城市公共物品现在普遍被定义为:范围局限在一个城市内,以实现城市发展为目标,保证城市居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为前提,为城市化社会进步和发展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例如地方教育、公安、消防、公路、桥梁、供水供电网络,污水处理等。城市公共物品区别于一般公共物品主要体现在他的区域性,虽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特征,但主要作用在一个城市内。由于城市公共物品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加之当前我国户籍制度的适度松绑以及城市化政策的推行,城市公共物品的研究变得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国内研究

国内学界当前对城市公共物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即供给主体与供给模式。对于我国公共物品供给现状学界争论不大,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加之制度缺陷,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就当前来看,无论是资本性公共物品还是消费型公共物品,供给都无法满足市民需求。截止2007年,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化率超过40%。按照当前预测,到2020年我国城市人口数量将超过7亿。加之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届时对城市用水、用电、燃料管道、教育、司法等公共物品的需求将呈几何增长,如不能有效解决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问题,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必将受到严重制约。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方来说确定何种供给规模才能在满足需求与充分效率两个方面达到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寻找合适的公共物品供给主体。早期的针对公共物品研究的学者普遍认为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非纯公共物品”概念的提出,人们意识到不同“纯度”的公共物品应该由不同的主体来完成供给。

1、纯公共物品的供给

纯公共物品由于其绝对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市场根本无法提供,因此必须由政府来供给。城市纯公共物品也是这样,只是这种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在一定地域内得以体现。至于是由中央政府还是由地方政府来供给当前学界基本倾向于地方政府供给。依据是地方政府更了解辖区内居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此外,不少学者认为不同地区应该有权选择公共物品的种类与数量。

虽然学者们普遍认为城市纯公共物品由城市当局来提供的合理性,但是对于我国当前体制下市政当局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学界依然有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效率与公平。一方面我国现行决策体制充分体现了行为效率,但是经济效率却存在着广泛的质疑。由于政府执行者的收益曲线与公众在这一领域的收益曲线偏离,因此他们的行为与目的也会冲突。执行者的收益取决于其行为是否满足上级官员的偏好而非满足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上级对区域公共物品供给的实际需求了解往往不足甚至偏离。此外,国内当前尽管户籍制度已经放松,但国民依然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低成本的实现“用脚投票”。这种国情直接影响市政当局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第二,当前我国中央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费税改革进一步在财政领域剥夺地方当局为提供某些特殊公共物品而选择的收入来源。税收目的不明确以及税收用途的混乱也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终影响的还是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

2、城市准公共物品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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