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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论文:浅谈经济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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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2

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颁布的大量法律都是典型的经济法,而以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为主要内容的民法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显然是十分有限的。

政府根据金融法来调整基准利率,根据税法来实行各种减税措施,依据竞争法来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根据产业政策法优化产业结构,等等,政府在履行这些经济职能时绝大多数情况下依据的是经济法而非民商法。

不可否认,政府也依据民商法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商品交换经济,而商品的交换也即产权交换,因此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首先要求有明确的产权。而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产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这样交易关系才有可能顺利进行。这就需要界定产权”

。政府需要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产权进行保护,这是其经济职能的要求。但是,政府依据民商法与依经济法而履行的经济职能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主要是以保护私权为宗旨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如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这些制度是任何市场经济体制都不可或缺的,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政府依据经济法等法律履行的经济职能能否实现。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民商法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而政府依据经济法履行的经济职能则不同,其更多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动态地确保国家经济在正确的轨道上行进。以列车来形象地加以说明,政府依据民商法履行经济职能就如同是确保列车上秩序井然,避免出现乘客骚乱等可能会危及列车行进安全的现象发生;而政府依经济法履行经济职能,就可理解为准确实现列车调度,并根据时时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应急处理,以确保每一辆列车都能准确到达目的地。而这一个个“列车目的地”,就是国家的经济目标,这具体体现为每年度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下一年度这样短期的发展目标,也表现为在“五年规划”中提出的中长期发展愿景。

虽然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仍在展开各种形式的论战,但只要回归到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关系其实并非如同抽象理论上所展示的那样错综复杂。同时也只有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才能够真正抽象出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本质区别。从经济法产生的根源———政府经济职能———的角度来看,依据民商法而执行的政府经济职能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发挥的是间接作用的价值,它重在对私权的保护和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构建;而政府依经济法执行的经济职能则起着更为直接的作用,从宏观层面保证国家经济目标的实现。通常而言,宏观手段所起的应是间接的作用,从政府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对于市场主体发生作用的方式来看,其确实是间接的,但是相对于依据民商法执行的经济职能来说,依据经济法执行的经济职能对于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却是起着直接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可以界定为:确保政府从宏观层面直接执行经济职能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的法律。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较之于与民商法理论上的纷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争论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实类似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论战,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分歧往往是彼此未能深入了解对方而造成的。对于传统法律部门而言,任何新兴法律部门的出现都必然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仅仅固守于部门法利益,则会导致其仅仅看到新兴法律部门对自身所构成的威胁,也失去借新兴法律部门来推动自身发展的机会。行政法学界认为行政法的实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因为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这既会损害公民的利益,也会阻碍、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行政法即是通过事前的行政组织法、事中的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事后的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这三种途径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制约和规范,调整行政权的这三类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法的三大组成部分”。因此,行政法主要是控权法,以确保行政行为依法进行。不可否认,凡是涉及到政府行为都必然会关系到其合法性问题,这似乎造成凡是涉及此类的问题都可纳入行政法管辖的范围之内,这实际上是一种泛行政法的观点。政府依据经济法履行经济职能也是其行政权的一种运用,如果说这种权力也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则其仅仅是在确保这种权力不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被滥用这一层面上来说是正确的;而政府具体应当执行何种经济职能、适时采取何种经济措施则远远超出了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而只能由经济法予以具体调整了。以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制度为例,政府依据反垄断法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其履行经济职能的表现,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国际竞争的形势,从维护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允许特定经营者之间进行集中,从而实现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的竞争政策,旨在控权的行政法显然无法确定政府应当如何做出有效的经济决策。政府行使经济职能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合法行使经济职权,二是有效行使经济职权。就第一个层次来说,主要由行政法通过严格限定行政权的产生方式、行使的程序以及行政救济来予以保障,而对于有效地行使经济职权来说,则主要由政府将那些被实践检验为正确的经济学观点上升为法律即经济法的形式,以此来确保经济规律的切实遵守来予以实现。政府依据经济法执行的经济职能得以有效地实现,需要有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及其权力得以合法的运用,而这主要依靠行政法来予以保障。

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为执行政府经济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经济法来说,其中必然存在大量的有关政府行使权力、行政处罚、行政救济等规定,这些规定与行政法上的规定类似,这成为许多行政法学家论证经济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的论据。其实这只是一种表象,正如许多经济法(如商业银行法、税法等)中都规定有刑事责任一样,但刑法却并不能将这些这些法律称之为刑法或刑法的分支。行政法是控权的基本法,但在经济法中所规定的诸多“准行政法”的内容实则是对行政法规定的一种细化,是为了确保政府有效行使经济职权的一种规定,不可简单地将其纳入行政法的范畴,更不可因此而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四、结语。

关于经济法地位的争论在法学界并未结束,经济法学界当然普遍地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却难以从理论上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区别作出富有说服力的解释,这源于对于经济法产生的根源这一问题仍然从经济学界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这一分析框架来进行论证,尽管鲜有对这种论证的怀疑。经济职能是政府极为重要的职能之一,在法治社会中,这一职能的履行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从而使得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成为可能,而经济学则主要是对经济发展规律的研究,政府执行经济职能需要经济学的理论支持,那些为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经济学观点是对经济规律的正确认识,政府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这种经济学观点上升为法律,以便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为经济规律开辟道路,以避免或减少违背经济规律的行为给社会造成损害,而经济法则正是在这种情形之下得以产生。

任何政权都需要通过执行经济职能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也是其最大的政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发挥需要政府为社会个体成为理性人奠定微观的基础,而民商法作为保护私主体利益的部门法,通过对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调整,从而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政府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够依据经济法有效地执行经济职能,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有效执行政府经济职能的另一个前提是有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政府经济职能。行政法作为控权法,是确保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的基本法律,政府依据经济法履行经济职能同样需要遵守行政法的相关实体及程序规定,这是政府有效执行经济职能的根本保障;但是,行政法不能越俎代庖而将那些已经超越了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本应由更为专业的法律调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也纳入到自身的调整范围之内,这并非贬低了行政法的作用,反而凸显出了其对于确保政府依据经济法有效执行经济职能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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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公共政策论文:浅谈经济法的地位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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