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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之政府经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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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4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较之于与民商法理论上的纷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争论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实类似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论战,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分歧往往是彼此未能深入了解对方而造成的。对于传统法律部门而言,任何新兴法律部门的出现都必然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仅仅固守于部门法利益,则会导致其仅仅看到新兴法律部门对自身所构成的威胁,也失去借新兴法律部门来推动自身发展的机会。行政法学界认为行政法的实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因为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这既会损害公民的利益,也会阻碍、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行政法即是通过事前的行政组织法、事中的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事后的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这三种途径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制约和规范,调整行政权的这三类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法的三大组成部分”。因此,行政法主要是控权法,以确保行政行为依法进行。不可否认,凡是涉及到政府行为都必然会关系到其合法性问题,这似乎造成凡是涉及此类的问题都可纳入行政法管辖的范围之内,这实际上是一种泛行政法的观点。政府依据经济法履行经济职能也是其行政权的一种运用,如果说这种权力也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则其仅仅是在确保这种权力不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被滥用这一层面上来说是正确的;而政府具体应当执行何种经济职能、适时采取何种经济措施则远远超出了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而只能由经济法予以具体调整了。以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制度为例,政府依据反垄断法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其履行经济职能的表现,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国际竞争的形势,从维护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允许特定经营者之间进行集中,从而实现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的竞争政策,旨在控权的行政法显然无法确定政府应当如何做出有效的经济决策。政府行使经济职能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合法行使经济职权,二是有效行使经济职权。就第一个层次来说,主要由行政法通过严格限定行政权的产生方式、行使的程序以及行政救济来予以保障,而对于有效地行使经济职权来说,则主要由政府将那些被实践检验为正确的经济学观点上升为法律即经济法的形式,以此来确保经济规律的切实遵守来予以实现。政府依据经济法执行的经济职能得以有效地实现,需要有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及其权力得以合法的运用,而这主要依靠行政法来予以保障。

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为执行政府经济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经济法来说,其中必然存在大量的有关政府行使权力、行政处罚、行政救济等规定,这些规定与行政法上的规定类似,这成为许多行政法学家论证经济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的论据。其实这只是一种表象,正如许多经济法(如商业银行法、税法等)中都规定有刑事责任一样,但刑法却并不能将这些这些法律称之为刑法或刑法的分支。行政法是控权的基本法,但在经济法中所规定的诸多“准行政法”的内容实则是对行政法规定的一种细化,是为了确保政府有效行使经济职权的一种规定,不可简单地将其纳入行政法的范畴,更不可因此而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四、结语。

关于经济法地位的争论在法学界并未结束,经济法学界当然普遍地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却难以从理论上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区别作出富有说服力的解释,这源于对于经济法产生的根源这一问题仍然从经济学界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这一分析框架来进行论证,尽管鲜有对这种论证的怀疑。经济职能是政府极为重要的职能之一,在法治社会中,这一职能的履行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从而使得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成为可能,而经济学则主要是对经济发展规律的研究,政府执行经济职能需要经济学的理论支持,那些为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经济学观点是对经济规律的正确认识,政府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这种经济学观点上升为法律,以便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为经济规律开辟道路,以避免或减少违背经济规律的行为给社会造成损害,而经济法则正是在这种情形之下得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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