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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之政府经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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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4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

对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区别,学界大多从调整关系的不同来予以区分: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调节”、“干预”市场经济的关系,经济法是在民商法调整基础上进行的“二次调整”。总体而言,经济法学界在阐释经济法相对于民商法的特殊性时,往往以民商法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为标准,分析经济法在这些方面所具有的不同之处,以此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例如有学者指出,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构成要素方面存在不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所构成,而民法则由物权法、债权法等法构成。在这种层面上进行区分对于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这并未道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本质区别。这自然会引起民商部门法的诟病。

经济法与民商法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争论异常激烈,为了平息这种纷争,1986年4月2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明确了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界限,但实际却并非如此。“调整对象本身并不是天然、客观的标记来供人观看、研判。……也要由法学家经主观的研究而加以揭示。这样,就使得法的部门划分、划分的标准及其运用,深陷于逻辑和学术实践的矛盾之中”。欲图通过将法律调整对象划分为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以此一劳永逸地化解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分歧是不现实的。对于法律部门划分这样形而上的问题,如果纯粹用抽象的理论来解释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引入具体的现实问题加以分析所具有的效果往往是抽象解释所无法达到的。以经济危机为例,发生经济危机以后,政府需要依法采取种种措施来抑制经济危机的不利影响,以尽快恢复经济活力,例如,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的经济大萧条中,罗斯福采取了一系列后来被称之为“罗斯福新政”的改革,通过《紧急银行法》,以整顿金融秩序;通过《农业调整法》和《全国工业复兴法》,以尽快恢复工农业的发展,同时限制垄断,救助中小企业;政府投资进行各种公共工程,以实现“以工代赈”的目标,等等。

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颁布的大量法律都是典型的经济法,而以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为主要内容的民法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显然是十分有限的。

政府根据金融法来调整基准利率,根据税法来实行各种减税措施,依据竞争法来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根据产业政策法优化产业结构,等等,政府在履行这些经济职能时绝大多数情况下依据的是经济法而非民商法。

不可否认,政府也依据民商法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商品交换经济,而商品的交换也即产权交换,因此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首先要求有明确的产权。而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产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这样交易关系才有可能顺利进行。这就需要界定产权”

。政府需要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产权进行保护,这是其经济职能的要求。但是,政府依据民商法与依经济法而履行的经济职能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主要是以保护私权为宗旨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如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这些制度是任何市场经济体制都不可或缺的,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政府依据经济法等法律履行的经济职能能否实现。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民商法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而政府依据经济法履行的经济职能则不同,其更多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动态地确保国家经济在正确的轨道上行进。以列车来形象地加以说明,政府依据民商法履行经济职能就如同是确保列车上秩序井然,避免出现乘客骚乱等可能会危及列车行进安全的现象发生;而政府依经济法履行经济职能,就可理解为准确实现列车调度,并根据时时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应急处理,以确保每一辆列车都能准确到达目的地。而这一个个“列车目的地”,就是国家的经济目标,这具体体现为每年度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下一年度这样短期的发展目标,也表现为在“五年规划”中提出的中长期发展愿景。

虽然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仍在展开各种形式的论战,但只要回归到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关系其实并非如同抽象理论上所展示的那样错综复杂。同时也只有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才能够真正抽象出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本质区别。从经济法产生的根源———政府经济职能———的角度来看,依据民商法而执行的政府经济职能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发挥的是间接作用的价值,它重在对私权的保护和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构建;而政府依经济法执行的经济职能则起着更为直接的作用,从宏观层面保证国家经济目标的实现。通常而言,宏观手段所起的应是间接的作用,从政府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对于市场主体发生作用的方式来看,其确实是间接的,但是相对于依据民商法执行的经济职能来说,依据经济法执行的经济职能对于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却是起着直接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可以界定为:确保政府从宏观层面直接执行经济职能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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