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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西方社会组织存在的客观背景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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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2)政府对社会组织资金支持方式的行政化。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资金来源依赖于政府的组织,一般采用政府财政拨款的形式,从而影响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活跃性。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政府对非营利部门的支持也是相当大的 ,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相当一部分政府拨款是采用政府采购的形式,根据这些国家的实践,政府采购是一种既能有效地提供政府财政支持,同时又不过多的干涉非营利部门内部事务的较好的机制。

(3)我国社会组织高层人事权独立性不足。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权往往受到政府的干预,有一些社会组织干脆就是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在职能转化中演变而来的,整套人马还是原来政府部门的结构,甚至连级别也有相应的规定。

(4)社会组织的独立决策权不足,这是他们独立性不足的表现。日常决策权放到了社会组织内部,但是重要的决策权还是在业务主管单位那里。大多数社会组织的理事会机制不健全,政府对其干涉的权力较大,并具有随意性,这在自上而下建立的社会团体中表现尤其明显。

(5)政府在对社会组织赋权方面存在疑虑和困惑。中西方社会组织存在的客观背景比较分析,社会组织认为政府管得太多、太死,赋权不足;而政府又认为将权力下放又不放心,或者说不甘心。这就存在着政府对社会组织自身运作的限制和干预和政府的社会职能转换,对企业和社会的合理赋权问题。对于前者,政府应该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使社会组织在法律范围内能够行使自我管理和自我运作的权力;对于后者,则政府应当区别对待,明确区分政府职能,分清楚哪些是政府管得多的,哪些是指由政府才能管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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