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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公务员录用的原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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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德才兼备原则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去衡量报考的公务员。一方面是“德”。中国公务员录用中所“严格考察”的“德”主要指报考人员的政治觉悟、思想品格、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具体包括:要求报考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政治觉悟高、政治原则性强;要求报考者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正确面对权力、利益和荣誉,事业、社会和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强,能够抵挡各种不良的影响;要求报考者尊重客观规律、尊重事实、尊重群众,始终保持求实、民主、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艰苦奋斗的作风;要求报考者人格高尚,心胸宽广,有远大的志向,擅于与人合作,拥有良好的人格修养;要求报考者拥有再大的权力、再高的低位、再重的压力和再大的挫折都能保持健康正常的心里状态。另一方面是“才”。中国公务员录用中的“公开考试”所考察的“才”主要是指报考者具有的才学、才识、才志、才能和才干。在具体岗位中则是指报考者具有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具体包括:要求报考者要有扎实的基础文化知识,应当具备能够不断获得新知识和提高能力的基础知识条件;要求报考者知识面广泛,熟悉和了解涉及报考职位工作需要和可能需要的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要求报考者掌握和熟悉与报考职位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要求报考者要有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社会经验知识的能力。也就是说,中国公务员录用不仅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严格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格、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

(三)对少数民族报考者适当照顾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类干部。中国公务员录用的原则分析,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工作的需要,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前提下,要求民族自治地方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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