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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介组织犯罪及其法律规制

编辑:sx_chenl

2016-10-19

本文讲述了关于中介组织犯罪及其法律规制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 要:中介组织犯罪作为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的一类业务性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一些特点。只有将事先严密的规范和事后严格的制裁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此类犯罪。

关键词:中介组织 犯罪 刑法 刑事责任 控制

中介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入世”之后,中介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由于我国的中介服务业还处在发展初期,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机制不尽健全,近年来中介服务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研究中介组织犯罪的特点与规律,探寻有效的防控之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中介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其危害

中介组织犯罪目前已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问题。2001年底,随着美国最大的天然气采购商、出售商及号称“能源帝国”的安然公司的轰然倒闭,安达信这一世界会计业巨无霸的虚假做帐问题惊现于世人面前。位列世界第五的会计事务所安达信作为安然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者,居然充当了帮助安然进行财务造假的同谋,在事发后还销毁了有关的审计证据资料,以逃避执法部门的查处。由于安达信在安然事件中扮演的卑劣角色,使其百年基业毁于一旦。在安达信之后,毕马威、德勒、安永等着名会计公司也相继爆出财务欺诈丑闻,从而使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指控或调查,整个会计师行业陷入空前的信任危机。从华尔街不断爆出的假帐丑闻,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市场疲软,直接危及到美国经济的复苏,并引发全球股市的震荡。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金融监管和公司治理机制被奉为楷模的美国,尚出现如此严重的中介组织业务欺诈丑闻,在市场经济起步不久的中国,中介行业的违法犯罪问题更不容忽视。事实上,虚假财会信息泛滥,已成为困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痼疾之一。据报道,2001年,国家审计署共抽查了16家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71.43亿元,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另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在2001年里,有11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2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行政处罚,1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60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强制培训等处理,有40余名注册会计师,因为假账、核资不实等问题而被羁押甚至批捕。

从已查获的案件看,证券市场是我国中介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灾区。几乎证券市场每一桩欺诈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中介组织的“配合”。有的公司通过“包装”虚拟业绩,骗取上市资格;有的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制造“泡沫利润”,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有的假造会计资料,为国有资产流失大开方便之门,等等。在这中间,一些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疑不问,知情不举,甚至帮助“包装”,共同作弊,丧失了起码的法制观念和职业操守。

例如:在轰动一时的银广夏造假案中,银广夏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为杜撰“中国第一牛股”的神话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案发后该所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法办。

在被称之为“2001年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的麦科特欺诈上市案中,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所有中介机构,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全线失守。

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00年4月到2001年3月间,先后为康赛集团、活力28、幸福实业、湖北兴化、兴发集团等上市公司出具失真财务报告,伪造骄人业绩,其疯狂造假行为被某些媒体称之为“立华现象”。

此外,近年来曝光的其他上市公司作假丑闻,也大都牵涉到中介组织的违规操作。如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钢炉、大庆联谊、郑百文、蓝田股份、黎明股份等事件,都与虚假会计信息密切相关。

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维护者,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责任,而中介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必然会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其危害集中体现为:

一是助长不法市场主体的背信与欺诈行为,直接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的出现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有效地解决了困扰企业的资金融通难题,极大地拓展了生产社会化的空间。但公司制本身存在着难以回避的委托——代理风险问题,即财产的委托人同财产的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责任不对等的问题,于是中介组织应运而生。中介组织的作用就在于客观地评价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并提供一定的预警作用,为投资者正确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投资风险。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独立、透明的中介体系的存在,投资者的利益也将无法得到保护。中介组织的渎职行为,会影响经济的安全运行,甚至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在银广夏事件之后,众多中小股民几乎倾家荡产,深受其害。麦科特事件则作为一个系统性的“数字造假工程”,从上市之后的最高点到最低点,给整个投资者造成近10亿元损失。

二是破坏社会信用基础,打击投资者信心。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信用经济,而中介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信用链条的重要环节。中介组织的违规犯罪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某个上市公司或某些投资者的利益,它直接打击整个市场的投资信心,扰乱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甚至造成股市低迷、经济衰退的严重后果。

三是误导政府决策。中介机构不仅是连接投资者和筹资者的桥梁,同时也是沟通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激活市场主体的活力,转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计划经济时代的某些政府职能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行使,能否有效地利用中介组织的力量和资源,已成为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某些政策时往往需要参考中介组织提供的材料,如果中介组织所提供的材料是虚假、失真的,必然会影响政府的正确决策。

二、中介组织犯罪的类型和特点

中介组织犯罪,是指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的渎职性犯罪的总称。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此类犯罪既有单位犯罪,也有自然人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现行刑法体系中涉及中介组织犯罪的罪名主要有:

1.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故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刑法典第229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4.刑法典第229条第3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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