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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积极的预防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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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积极的预防论通过将国民培养成规范意识主体,使规范从外在的强制力量转化为主体内在的信仰,并基于对规范的认同而自觉遵守。对于规范意识主体来说,遵守法律的规定就如同敬老爱幼、诚实守信一样具有内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此情况下,遵守规范不再是因为被迫和强制,而是出于内心自由、自主的选择,守法表现为“当为”的主动行为模式。所以,积极的预防论的作用机制是建立在规范的有效性的基础之上。

3.规范效力——由漠视到重视的转变

规范的效力可分为形式的有效性和实质的有效性。形式有效性指规范在表面上得到遵守和实现;实质的有效性不仅包括形式有效性,并且在实质上受到国民的的认同和肯定。消极的预防论重视规范的形式有效性,漠视其实质有效性。只要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和维护统治秩序,刑罚的目的就实现了。至于在国民深层次的法律意识中,守法的动机是真正基于对刑法的认同还是畏惧刑罚带来的痛苦,则无关紧要。刑罚目的的实现,最终依靠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加以保障。刑罚的积极预防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刑法的规范效力基础之上的。积极的预防论重视规范的实质有效性,并通过对实质有效性的确证最终实现规范的整体有效性。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目标是通过这些权力运作过程将国民培育成规范认同者,证实规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当规范得到国民的认同并基于这种动机而被遵守时,规范就实现了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的统一,人们过上一种有意义和有秩序的生活。

(二)积极的预防论的理论沿革积极的预防又称为规范预防,其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至宾丁的“规范及其违反”理论,迈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文化规范”理论,最后由德国当代着名法哲学家雅克布斯完成理论构建。

1.宾丁的“规范及其违反”理论

宾丁区分了规范和刑法规范,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二者的关系。规范是前法律概念,是刑法规范的前提又独立于刑法规范。规范是对行为的禁止或命令,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对国民的行为方式作出预设并要求国民将其作为行为准则。刑法规范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大前提、小前提和制裁。犯罪不仅是因为满足了刑法规范的大前提而受到制裁,更重要的是违反了作为刑法规范前提的行为规范。例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该刑法规范前提的行为规范就是禁止杀人。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不仅因为满足了该条款的规定,更深层次来说是违反了国家规定的禁止杀人的行为规范。因此,规范即对于具有行为能力者所作的为一定行为和不作为的规定,由此而实现国家对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的行为进行指导和制约,并依此来要求人们为对国家有益的行为,抑制有害的行为,以实现和保护国家的一定价值状态。①

2.迈尔的“文化规范”理论

对宾丁的“规范及其违反说”,迈尔提出不同意见。迈尔认为,法规范只是国家机关的行为准则,对一般公民难以发挥命令和禁止作用。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是“文化规范”,即构成人们行为之命令和禁止的是宗教、道德、风俗、习惯、买卖规则、执业规则等,并非一般的法规范。②迈尔认为,法律规范与文化关系密切,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义务最终都回溯于文化规范。法规范对公民具有保障功能,但无规范功能。行为规范,即禁止和命令,如“不得进行侵害”、“应该如何如何”等都是通过文化规范传递给公民的,“通过支持某种文化规范,国家将国民教育引入某个特定的轨道,至于是事关经济、伦理抑或其他,则无关紧要”。③行为违反了这种文化规范,就违反了法律规范的精神,如果该当于刑法各本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迈尔赋予文化规范实质内容,倡导国家应对国民进行文化规范的教育并以此引导国民的行为,从而使刑法规范建立于伦理道德基础上,有助于获得广泛认同。

3.雅科布斯的“忠诚”理论

雅科布斯并未区分前法律规范、文化规范和法律规范三个概念,而是在一般意义上进行讨论。但是,雅科布斯极其重视规范的有效性和价值作用。雅科布斯认为,如果每个人都按照自己是否愉悦的图式生活,社会将陷入混乱状态。必须通过群体利益的代表确立一套超越个人喜好的知识系统来整和社会生活。这个知识系统,就是“规范”。因此,“当规范——不是对诸个体的快和不快的期待——主导着交往时,社会才是现实的。”④人际交往和社会构造是通过规范实现的,在规范的支配下,社会才是稳定和有序的。雅科布斯进一步说,由于犯罪破坏了规范,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持规范的有效性,即“使弱规范稳定化”。⑤对犯罪的人处以刑罚,其目的是为了向国民宣告这种违法规范行为的不值一提,唤醒、强化国民的规范意识,并进而确立对刑法规范的忠诚感。

三、积极的预防论的理论根据

积极的预防论虽然在二战以后形成,但它代表着未来刑法进化的发展方向,有着深刻的理论根据。

(一)哲学根据——内外因的辩证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内部矛盾(即内因)是事物运动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即外因)是事物运动和发展的第二位原因。二者的辩证关系是: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是期望国民遵守规范,预防犯罪,以维护统治秩序。在刑罚目的的实现过程中有两个方面的因素起关键作用:一是刑罚的惩罚性和国家的强制力,二是国民对刑法规范的态度。前者是刑罚目的实现的外因,后者是内因。根据哲学上内外因的辩证关系,后者对于预防犯罪具有决定性意义。正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积极的预防论旨在培育、唤醒和强化国民的规范意识,在国民观念中植入对刑法规范的认同感和忠诚感,从而自主、自愿的遵守刑法规范。将预防犯罪的重心由传统的依靠外在的强制和威慑转移到注重内在的认同和信仰,积极的预防论完成了功利主义刑罚哲学的重大转折,对犯罪的预防必定成效显着。

(二)犯罪学根据——犯罪心理原因

犯罪心理,是指支配犯罪人行为的观念及其理据,犯罪人对此具有明确的意识并且信守不渝。①作为精神正常的理性人,其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所以,消除犯罪心理是预防犯罪的重要途径。犯罪人多数缺乏规范意识,其道德观、价值观等心理方面偏离了社会共同生活和主流价值观念的要求。这种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背反的生活态度进一步恶化就可能产生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产生犯罪的主要诱因。具备犯罪心理的人就是潜在的犯罪人,一旦进入特定的时空背景形成的犯罪场,就可能实施犯罪。尽管鉴于刑罚的威慑,部分潜在的犯罪人可能在此时此地压抑自己的犯罪动机,但如果不能消除其犯罪心理,在彼时彼地的适当犯罪场中,犯罪将难以避免。所以,消极预防论重威慑而轻教化的理论有很大的局限性,而积极预防论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被提出来的。积极预防论的精髓在于培育国民的规范意识,当国民认同了国家推行的规范,将其内化为一种信仰,遵守规范不再被视为一种强制和服从,而是心悦诚服的“当为”行为模式。对于规范意识主体来说,无论是否存在外界的强制,都会遵循规范的要求。这样就能很大程度上消除犯罪心理的生成,从而有效预防犯罪。

(三)刑法学根据——刑法的伦理基础

伦理是最为稳定、最为持久、最为基本的那部分社会道德。伦理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应当遵循的基本道理或准则,是最终意义上的善和价值本身,对于人类有着重大的意义。②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只有建立在社会通行的价值观念基础上才具有生命力,这是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刑法的精神如果和大部分国民的价值观、道德观相冲突,那么这样的刑法将由于缺乏道德基础而难以获得遵守。只有以维护社会正义为价值取向,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刑法立法、刑事司法的指导思想,才能赋予表面上充满刚性的刑法以丰富的道德温情,强化社会公众对刑法规范的亲近感和认同感,使人们对刑法的遵守建立在对规范的忠诚上,而不是建立在对刑罚的畏惧或者对刑法的厌恶情绪之上。③积极的预防论旨在培育国民对法的感情和忠诚,如果一个国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对刑法规范产生认同,视其为值得珍视和遵循的准则,那么刑法就具备了深厚的伦理基础。事实上,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刑法的伦理基础是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国民的规范意识越强烈,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国民的规范意识自然越强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相适应,也能满足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进的刑法,如果一个国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对刑法规范产生认同,视其为值得珍视和遵循的准则,那么刑法就具备了深厚的伦理基础。事实上,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刑法的伦理基础是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国民的规范意识越强烈,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国民的规范意识自然越强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相适应,也能满足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进的刑法,如果超越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们今天看来是残酷和恣意的,但却适应于当时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当今的刑法虽然较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却不适应封建社会的要求,注定在当时缺乏伦理基础。因此,积极的预防论关于唤醒核强化国民规范意识的主张,有助于增强刑法的伦理基础。一个国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对刑法规范产生认同,视其为值得珍视和遵循的准则,那么刑法就具备了深厚的伦理基础。事实上,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刑法的伦理基础是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国民的规范意识越强烈,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国民的规范意识自然越强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相适应,也能满足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进的刑法,如果超越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们今天看来是残酷和恣意的,但却适应于当时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当今的刑法虽然较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却不适应封建社会的要求,注定在当时缺乏伦理基础。因此,积极的预防论关于唤醒核强化国民规范意识的主张,有助于增强刑法的伦理基础。一个国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对刑法规范产生认同,视其为值得珍视和遵循的准则,那么刑法就具备了深厚的伦理基础。事实上,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刑法的伦理基础是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国民的规范意识越强烈,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国民的规范意识自然越强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相适应,也能满足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进的刑法,如果超越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们今天看来是残酷和恣意的,但却适应于当时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当今的刑法虽然较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却不适应封建社会的要求,注定在当时缺乏伦理基础。因此,积极的预防论关于唤醒核强化国民规范意识的主张,有助于增强刑法的伦理基础。一个国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对刑法规范产生认同,视其为值得珍视和遵循的准则,那么刑法就具备了深厚的伦理基础。事实上,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刑法的伦理基础是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国民的规范意识越强烈,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国民的规范意识自然越强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相适应,也能满足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进的刑法,如果超越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们今天看来是残酷和恣意的,但却适应于当时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当今的刑法虽然较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却不适应封建社会的要求,注定在当时缺乏伦理基础。因此,积极的预防论关于唤醒核强化国民规范意识的主张,有助于增强刑法的伦理基础。一个国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对刑法规范产生认同,视其为值得珍视和遵循的准则,那么刑法就具备了深厚的伦理基础。事实上,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刑法的伦理基础是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国民的规范意识越强烈,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国民的规范意识自然越强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相适应,也能满足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进的刑法,如果超越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们今天看来是残酷和恣意的,但却适应于当时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当今的刑法虽然较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却不适应封建社会的要求,注定在当时缺乏伦理基础。因此,积极的预防论关于唤醒核强化国民规范意识的主张,有助于增强刑法的伦理基础。一个国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对刑法规范产生认同,视其为值得珍视和遵循的准则,那么刑法就具备了深厚的伦理基础。事实上,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刑法的伦理基础是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国民的规范意识越强烈,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国民的规范意识自然越强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相适应,也能满足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进的刑法,如果超越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们今天看来是残酷和恣意的,但却适应于当时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当今的刑法虽然较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却不适应封建社会的要求,注定在当时缺乏伦理基础。因此,积极的预防论关于唤醒核强化国民规范意识的主张,有助于增强刑法的伦理基础。一个国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对刑法规范产生认同,视其为值得珍视和遵循的准则,那么刑法就具备了深厚的伦理基础。事实上,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刑法的伦理基础是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国民的规范意识越强烈,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国民的规范意识自然越强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相适应,也能满足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进的刑法,如果超越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们今天看来是残酷和恣意的,但却适应于当时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当今的刑法虽然较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却不适应封建社会的要求,注定在当时缺乏伦理基础。因此,积极的预防论关于唤醒核强化国民规范意识的主张,有助于增强刑法的伦理基础。一个国家大部分的公民都对刑法规范产生认同,视其为值得珍视和遵循的准则,那么刑法就具备了深厚的伦理基础。事实上,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刑法的伦理基础是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国民的规范意识越强烈,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刑法的伦理基础越深厚,国民的规范意识自然越强烈。一部落后的刑法,如果和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相适应,也能满足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反之,一部先进的刑法,如果超越该国公民的价值观念、智力水平,也不符合刑法伦理性的要求。封建刑法在我们今天看来是残酷和恣意的,但却适应于当时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平的要求。当今的刑法虽然较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却不适应封建社会的要求,注定在当时缺乏伦理基础。因此,积极的预防论关于唤醒核强化国民规范意识的主张,有助于增强刑法的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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