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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属人豁免规则的发展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8-17

管辖豁免可以分为属事豁免与属人豁免,前者针对的是官员官方行为,后者针对的是高级官员的个人与官方行为。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国际法中属人豁免规则的发展

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官员的国际犯罪行为能否享有管辖豁免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7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该条款针对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国际犯罪,完全排除了属人豁免的适用。

在国际法、习惯法和条约法中,国际法庭中的属人豁免与国内法庭中的属人豁免规则是不同的。因此,本文从国内法庭以及国际法庭两个方面对属人豁免规则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再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7条第2款是否对国际法有所突破和发展。

国际习惯法已经确立了属人豁免规则。但是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以及对国际犯罪的惩罚力度的加强,属人豁免原则受到了影响。下文将以近年来国际法实践为基础,分析国际习惯法中,国内法庭的属人豁免规则是否发生了改变。

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认为属人豁免仅适用于官员在任期间,皮诺切特已经卸任,因此没有必要对属人豁免进行分析。

但是很多法官认为,如果皮诺切特现在仍然是国家元首,那么他就可以根据属人豁免排除英国的刑事管辖。因此可推断法官认为实施了国际犯罪的高级官员在外国法院享有属人豁免。

逮捕令案中,比利时某地方法院指控刚果在任的外交部长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并向其发出了国际逮捕令,刚果向国际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比利时违反了外交部长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和绝对不受侵犯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要求比利时撤销逮捕令。

法院最后支持了刚果的主张,法官以13比3的票数做出决定,认为该逮捕令反了国际法关于现任外交部长不可侵犯性以及刑事管辖豁免的规则;以10比6的票数得出结论,认为比利时需要自己选择方式取消逮捕令并正式通知那些逮捕令已经到达的国家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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