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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环节刑事和解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2-11

十余年来,检察机关率先在司法实务领域广泛探索刑事和解机制,理论界也围绕刑事和解展开了激烈深远的讨论与争鸣,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析检察环节刑事和解

伴随着各省市围绕刑事和解制定的一大批规范性文件及规定的出台,以及诸多学者在理论法学、法哲学、刑事实体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各个角度展开的深入探索,标志着我们对刑事和解的研究,已经从初期粗放式探索上升到了更加理性、系统的审视以及解读、探索的高级阶段。

研究现状

如果说“犯罪控制模式”是一条流水作业的生产线,那么,“正当程序模式”则更像一个障碍重重地司法过程,其中的每一个程序都是为国家给被告人定罪所设置的法律障碍。建立这一模式的理念有以下三个:一是保护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理念;二是所谓“无罪推定”的思想;三是“平等武装”的理念。不仅如此,“正当程序模式”还对刑事制裁在道德和效用上持有一种怀疑主义的态度。帕克的两个模式理论一经发表,就引起了西方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一些学术上的批评。1970年,约翰•格里菲斯发表了“刑事诉讼的意识形态”一文,提出了刑事诉讼的第三种模式—家庭模式理论。在格里菲斯看来,帕克提出的两个模式其实不过是同一诉讼模式中紧张状态的两个方面而已。因为所谓“犯罪控制”,无非强调了国家减少犯罪行为的理想结果,而“正当程序”则不过是对国家控制犯罪活动在诉讼过程中施加的程序限制而已。两者其实都属于“争斗模式”(battle model)的两个侧面。格里菲斯认为,与“争斗模式”处于同一层面的是一种“家庭模式”(family model)。这一模式包含着一些超越犯罪控制的价值和理念。即使社会要求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为此所展开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应当是抚慰性的和教育性的。具体而言,国家对被告人应当像父母对犯下错误的孩子一样,给予各方面的关怀和照顾;关心被告人的各种需要比保障他们的权利还要重要。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最为典型地体现了家庭模式的基本理念。

刑事和解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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