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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促之下无良法之刑法论文

编辑:sx_zhangjh

2014-05-22

仓促之下无良法之刑法论文

【摘要】 一、寻衅滋事罪的来源:规定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意更注重保护网络下的社会秩序,针对那些直接后果不严重,但情节恶劣或严重的情形,并明确列举了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方式。二、在《刑法》的其他条文中,并未见通过计算机网络发贴、造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未见通过计算机网络发贴、造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三、〔2013〕21号文对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解释违反宪法,越界定罪。四、〔2013〕21号文关于诽谤罪的漏洞。由发布者对与之没有意思联络的浏览、点击如果被诽谤的是官员,那么〔2013〕21号文第2条就成了官员对付举报者、质疑者的杀手锏,者或转发者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株连术,违反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五、〔2013〕21号文对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解释被左右其手,导致网络黑打。六、将寻衅滋事罪扩大到网络世界的玄机——为了完成一时的政治任务。

【关键词】言论自由;寻衅滋事;网络黑打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司法解释其实不算法,但在实践中管用,所以本文还是不得不把司法解释当做法来看待。

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将寻衅滋事罪扩大到信息网络,为了配合两最高的调子,《人民法院报》还刊发了周光权教授的文章,曲新久、洪道德等专家也发话力挺两最高的司法解释。尽管如此,司法解释甫一公布,还是立即遭到网民的炮轰。各地官媒纷纷发布网友因发帖、“造谣”被刑拘或行拘的通稿,有的地方公安局争先恐后抓人,印证了网民的担忧。《环球时报》在9月22日发社评说“《解释》已对网上造谣诽谤形成震慑,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道出了这份司法解释的应急目的。但是,司法解释岂能如此仓促应战?

一、寻衅滋事罪的来源

寻衅滋事罪本来是从1997年修订之前的旧《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原文并不复杂,也不难理解。《刑法》第293条原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针对组织、发动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该条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对第一款所列四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法中都另有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予以规制,所以,规定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意更注重保护网络下的社会秩序,针对那些直接后果不严重,但情节恶劣或严重的情形,并明确列举了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方式。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其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网络下的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道德和法制。寻衅滋事行为,其情绪宣泄的特征较为明显,以他人或他人的财物为宣泄对象,所以刑法规定以情节恶劣或严重并破坏了现实社会的秩序为定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以寻衅滋事定罪的案例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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