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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关于目前刑法适用范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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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只要是在我国缔结的,参与国际条约的罪行规定,罪犯不论国籍,只要在我国所应承担的条约遗物中有明确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我国给予一定得限制:只有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这样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的,并且这一行为发生在我国,那么我国就可以依法行使权力,惩治犯罪。国际恐怖势力,是世界各国共同打击的犯罪团伙。在我国,存在国际恐怖势力就应该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对其进行起诉或者引渡。这一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代,《查士定尼法典》就有过规定。普遍管辖原则是一个由学说到习惯国际法规则再至成文国际法规则的经过。19世纪末,跨国犯罪日益加剧,严重危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所以,国际社会与1883年在慕尼黑的国际法会议上做出了对重大犯罪应适用普遍管辖的决议。我国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将这一规定纳入了刑法之中。

(二)刑法适用范围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和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是不是具有溯及力被称之为时间效力。溯及力就是在生效后的刑法,对于发生以前还没有经过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的问题,适用就是具有,不适用就是不具有。自公布日起生效;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予以实施,是两种刑法生效时间的情况。刑法的失效时间也就是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一般情况下由立法机关宣布某项法律废止失效,还有就是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失效时间,新法律的事实从客观和主观上代替了旧法律,这是一种自然废止的方法。按照行为进行时的法律规定处罚,这是从旧;从轻一般有两种情况,旧法和新法对于犯罪规定的不统一,这时应该是从新法,不认定为是犯罪;旧法新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新法旧法处罚程度不统一的,应该从轻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例如: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时间效力,这种现象比较适合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理论上,还存一种中间法的论述。

充分了解到刑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我国刑法的规范和犯罪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只有不断地完善更新刑法,才能将刑法的保护最大限度的发挥

小编为您准备的目前刑法适用范围的研究,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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