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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渎职犯罪查办面临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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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二、相关渎职罪的立法、司法完善建议从实践的需要来看,玩忽职守罪在立法上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罪状过于简单,如何进一步明确玩忽职守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考虑在立法上予以完善。二是法定刑偏低,玩忽职守作为一种严重的渎职罪,其法定最高刑仅为10年有期徒刑,不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的只有7年有期徒刑,明显与我国从严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精神相违背,因为与一般的过失犯罪即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10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相比,其法定最高刑明显偏低。因此建议总体上提高玩忽职守的法定刑,以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建议:刑法第398条明确规定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统观刑法分则,在同一个条文中故意和过失都构成同一罪的极少,而且刑法第398条对故意和过失行为的法定刑又未作区分,实际上忽视了主观罪过在量刑中的作用。众所周知,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过失犯罪,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改造难易自然有所区别,对故意犯罪从重、对过失犯罪从轻一直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犯罪的罪名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已将此条规定为两个罪名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所以,笔者认为应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刑法分则中分条予以规定并处以不同法定刑才更为恰当。

三、实践中办理渎职案件情况分析2006年至2008年,我院反渎职侵权局共立案侦查案件三件,其中一件为区公安分局民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两件件为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抵扣税款案,三件案件均获得法院有罪判决判决。长期以来,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都面临着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的困境,我院反渎局在面对同样境遇的情况下,从开拓线索来源渠道、拓宽内外沟通联系机制入手,打开线索少、成案率低的局面,在这种创新工作机制的帮助下,查办案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2007年,我院反渎局办理了区分局刑侦支队经侦队民警刘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该民警在办理一起偷税案件中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风报信,隐匿涉案物品,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008年,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当事人未上诉。虽然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有罪判决,但实际上并没有实际刑罚的执行,被告人身为人民警察,本应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但他却知法犯法,无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虽然其犯罪行为被及时发现,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但严重妨碍了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进度,玷污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没有对其进行执行实际的刑罚,不能有效达到对被告人的惩治和警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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