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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浅谈文化发展的宪法回应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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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7

四、国家文化建设义务

文化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国家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中”,[28]国家也是文化认同得以维系、文化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29]许多国家宪法中都有关于文化建设的规定。

1954年《宪法》并无国家文化建设义务的专门规定,与此相关的是第15条:“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专门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的文化建设义务是肇始于七五宪法,尤其集中体现于该宪法的第12、13条。1975年《宪法》第12条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第13条规定:“大鸣、大放、在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七五宪法所体现的文化领域狠抓阶级斗争的特色,显然是当时政治现实的写照。

1978年《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各个思想文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各项文化事业都必须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国家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促进艺术发展和科学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这一次宪法修正,鲜明地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舞了文化工作者的热情。当时的国家领导层在其他场合也多次强调这一方针,例如邓小平1979年10月30日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就说,“应当坚持百花齐放、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在艺术创作上提倡不同形式和风格的自由发展,在艺术理论上提倡不同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30]

1982年《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这次宪法修正中被删除,对此,彭真曾作出说明,“文化建设的条文中没有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这是考虑到:第一,作为公民的权利,宪法修改草案已经写了言论、出版自由,写了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就是说,已经用法律的语言,并且从更广的角度,表达了这个方针的内容;第二,科学和文化工作中,除了这项方针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基本方针,不必要也不可能一一写入宪法。当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我们国家指导科学和文化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促进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这是没有疑问的。”[31]此后,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均保持了1982年的该条规定。

应当说,现行宪法在对以前浓厚的意识形态规定作出调整的基础上,还进一步认识到了国家发展文化事业的服务功能,但是,也要看到,近年来,国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上的重要性,以及更重要的是,全体人民在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上应具备的均等性、便利性,都被反复提及和强调,[32]因此,宪法的相关规定也并不是不可以与时俱进的。

除了上述文化事业的相关规定,国家文化建设义务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宪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世界上唯一在宪法中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精神文明方面的内容并直接使用“精神文明建设”概念的国家,这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33]

1982年《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此后,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均保持了1982年的该条规定。

同时,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34]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文化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当然,就广义的文化政策而言,任何国家的宪法、法律或其他规范中都存在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政策,这些文化政策也会包含一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因素。美国学者托比·米勒曾指出,“文化政策通常通过对行为的建议而暗含着对人民的管理”,“这是一种规范化的权力”,“它立足于向主体灌输一种趋向完善的动机”。[35]

五、一个参照:宪法对经济发展的能动性回应

上述宪法各相关条文对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规定,反映了制宪主体和立法机关对文化权利认识的不断深化的历程,[36]尤其可以看出文化体制改革后人们对文化权利和文化建设问题的新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曾说,“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7]

不过,总的来说,正如前文多处提及的,文化体制改革以来,人们对公民文化权利、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国家文化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一些理论共识和实践经验总结还未及时体现到宪法层面上来。如果说仅仅讨论宪法对文化体制改革实践和理论认识的回应还不能发现相关问题的话,我们不妨以同一时期开启、但显然力度更大且幅度更广的经济体制改革为参照,来比较宪法在文化领域和经济领域的不同回应。

1、从数字看宪法修正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走向是从计划经济迈向更加开放的市场经济。曾有论者指出,“不论是西方式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是亚洲视的市场经济体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立宪主义作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参与经济发展的进程。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总体成果与立宪主义价值得到普遍尊重是内在的统一。”[38]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宪法和法律作出回应。我们选取“市场”和“经济”作为关键词,从历次修正后的宪法文本中以这两个关键词进行检索,看看能否在宪法变迁中发现宪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能动性回应。

从表2和图2中可以看出,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未出现“市场”一词,1982年《宪法》和1993年《宪法》中各出现1处“市场”,1999年《宪法》和2004年《宪法》中各有3个“市场”。

1954年《宪法》中共出现26处“经济”,1975年《宪法》中共出现10处“经济”,1978年《宪法》中共出现23处“经济”,1982年《宪法》中共出现52处“经济”,1993年《宪法》中共出现50处“经济”,1999年《宪法》中共出现58处“经济”,2004年《宪法》中共出现60处“经济”。

表2  宪法中“市场”和“经济”的数量变化

2、市场经济体制

宪法对市场经济的确认,是直到1993年才开始的。1982年《宪法》第15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到1993年,该条规定被修正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后的历次宪法修正都坚持了这一规定。

3、非公有制经济地位

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自1982年以来,已经进行了三次修订。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93年《宪法》保持了该条规定。

1999年《宪法》第11条则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和原来的规定相比,这次修正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同时,对国家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关系问题有了更符合实际和市场规律的认识,将原来的“行政管理“、“指导”分别修改为“管理”和“引导”。[39]

2004年《宪法》第11条则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次修正强调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和“支持”的责任。

4、私有财产保护

2004年之前,宪法中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预期之间尚不完全契合。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修正的背景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样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40]

5、宪法回应性差异

总的来说,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历次宪法修正都对相关实践经验和理论认识给予了及时回应,宪法相关内容的修正“确认了中国经济体制的正式转型,但更重要的是,宪法的修改为中国的市场经济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开启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和经济自由权利保护的大门。”[41]宪法对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回应,不仅较好地满足了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改革的经验成果,而且,也将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纳入了法治轨道,进一步保障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促进了改革向纵深推进。[42]

相对而言,1982年以来的历次宪法,对文化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实践和理论的回应是极为有限的,我们已经看到,不仅“文化”的词语数量,而且在条文的实际内容方面,三十年来的变化都非常少。当然,如果宪法相关规定比较完备、权利保障比较充分、表述比较规范明确,或者说我们有较为完善的宪法解释体制和高度成熟的宪法解释技术的话,当然不需要宪法条文总是处于变动之中。但是,很遗憾,这些条件要么不具备,要么不充分,而且,考虑到我国成文宪法对改革实践回应的规律性特征,恐怕仍有必要关注宪法如何对文化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作出回应的问题。

对于宪法在文化和经济领域的回应程度的差异,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所积累的经验更为成熟,经济体制改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有了重大突破,[43]各方推动宪法作出回应的动力更大,改革实践为宪法修正积累的实践经验和理论认识也较为丰富;[44]文化体制改革虽然也在三十年前启动,但其全面展开还是2002年十六大以来才开始的,而改革历程中真正具有决定性的重大突破可能是2011年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相对经济领域而言,文化领域的相关实践经验积累不够,理论共识还有待加强。另一方面,文化尤其涉及到意识形态问题,关系到公民政治自由、政权合法性乃至社会稳定,执政党和立法机关均需小心谨慎。当然,宪法对文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回应性差异,也可能与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发展变化有关。

不管原因是什么,宪法对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实践,尤其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文化权利意识的苏醒没有体现出足够的回应。上文已经指出的,在文化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宪法规定仍值得进一步完善,无论通过修正还是解释,宪法总须有所反应。有必要再次强调宪法对文化权利的回应性问题。有学者曾对宪法修正有过下述评论--“三次宪法修改均没有涉及到公民权利保障体制方面的问题,足以说明支持现行宪法运作的制宪观阻碍了实践的发展和宪法制度的创新。”[45]还有学者指出,“历次宪法修正案基本上未涉及基本权利,亦即未能依据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之现实,对基本权利部分及时作出调整。因此,在未来条件和时机成熟之时,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之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作必要的调整,当属必然之事。”[46]这些评论尽管不是针对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但是,所批评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在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上。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与保障不充分,也可能影响文化体制改革的正当性、稳定性、延续性和规范性,从而成为未来文化建设中的体制性风险。

六、结语

三十多年来,宪法的历次修正都体现出对现实的强烈关照和敏捷回应,[47]不仅直接凝结了中国人民三十多年来改革开放实践的宝贵经验,还为公民权利和经济发展提供最坚实的正当性基础、最强有力的规范性保障。但是,与此相对应的,宪法回应的敏捷性并未在文化领域留下更多的痕迹。这一点,即便抛开当下的文化体制改革这一语境,就三十多年来宪法实践的特点而言,宪法是否足以保障文化权、能否更好地推动文化发展,似乎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与物质条件改善和经济发展一样,人们的文化生活终究是宪法实践和理论无法忽视的重要领域。恰如有的学者所言,中国特色立宪主义和中国宪法在当前阶段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为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与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提供宪法支持”。[48]

至于考虑到执政党对文化发展有了一些崭新的认识,根据中国的立法规律,人们也有理由相信,文化体制改革的有关经验、以及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路径等内容,应该会在立法上有相当具体的反映,并有可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得到体现。[49]而理论界不管是从批判,抑或是从建构的角度,恐怕都不应对宪法在文化领域的回应性问题不予重视。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本文并未对宪法应当如何回应、回应的具体内容进行讨论,主要是揭示宪法变迁与经济、文化发展的一些简单的对应关系,更多深层次的问题,自然需要更细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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