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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政府间的政策扩张与政策收缩

编辑:sx_changxl

2013-11-07

【摘要】本文是精品学习网小编为您奉献的精编范文宪法论文:政府间的政策扩张与政策收缩,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单向政策由行政主体制定,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实施;多项政策则构成动态博弈模式,彼此互动、互相渗透,关涉政府间关系协调。单个政府出于情境需要进行政策扩张和政策收缩,这是自身规范调整的正常行为。但在当前行政环境下,往往有多个政府各怀心思进行政策扩张,导致政策无序竞争,引发区域大战和部委纷争;抑或多个政府为规避风险而政策收缩,彼此推诿责任,看似“九龙治水”实则多方缺位,无序政策扩张和收缩贻害无穷。作为政策的制定者,政府种类千差万别,从条块关系和功能定位分析,地方政府政策覆盖本区域,中央部委政策则有广域性特质,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在职能重叠区常面临目标价值不一致情况,发生冲突时孰进孰退?精诚合作还是彼此掣肘?每个政府或行政部门都面临抉择,处置得当则彼此受益,否则会一损俱损。“规范的原则和描述之结合基于法律理性的系统化”,[1]同理之于政府决策。故需通盘考虑政府所处情境,分析政策扩张和政策收缩的合理性,建构有序竞争的行政环境,促使多元政府在互动中平衡定位,达到政策目标顺利完成,实现国家、社会和政府的关系融洽。

一、政策扩张与政策收缩:阐释及情景描述

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政策扩张和收缩措施,其方式方法依现实情况而定。

政府在不同情境下根据现有信息政策扩张或收缩,以便动态的应对发展趋势。界定政策扩张和政策收缩的概念,据汉典网解释,扩张释义为“势力、范围等的扩大”;收缩释义为“缩聚,由大变小;或紧缩,由分散变为集中”。政策扩张是政府在信息论证可行基础上,对当前政策应用地域或范围等方面予以拓展的行为。政策扩张要应对不同意见的政策“挑战每项政策的假设”,不断调适平衡以适应发展需要,而非规避甚至抗争观点相左的政策。政策收缩是政府在对当前政策效果充分评估基础上,对政策的应用范畴及地域予以缩减的措施。政策收缩是基于现实境况采取的行政行为,是对政策基本执行完毕、政策难以执行等境况的回应。无论政策扩张或政策收缩,都是政府根据现实情境做出的抉择,但在法治环境缺位、政府间关系缺乏行为规范的情境下,政策冲突屡有发生。加之政绩观和行政目标并不一致,各自为政与以邻为壑的现象并不鲜见,譬如江西彭泽建核电站而并未征求安徽方面意见,引发“望江县以政府公文形式请求叫停核电站建设”,这是江西的政策扩张与安徽的利益发生冲突,并未从总体层面平衡各方利益而并不妥当,可见政策扩张和政策收缩程序规范的必要性。

美国政府间的政策扩张和政策收缩较为有序。其立法、司法、行政之间有严格的界限,政策制定和执行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联邦与州之间关于边界设定、主体性区分、国家与州之间的整合被法院重新界定”。参众两院可限制总统权力,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等形式获得司法权,立法、司法、行政三者形成制衡关系。行政系统内部亦然,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明晰,各自政策制定和执行界限明确,较少发生政策冲突。以公共住房建设举例,“1933-1937年间联邦政府兴建公共住房,向穷人提供工作和廉价住房;1937年通过的《住房法》规定联邦政府承担建设责任,住房管理权则由地方政府负责。”美国法律限定联邦政府建设房屋而地方政府管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政府的职能,政府间矛盾则更多通过法院予以协调。法律规范明晰了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行为,多元政府各司其职,但关系并非一成不变。从联邦与州之间关系来说,联邦宪法框架下的州与联邦关系较为恒定;地方政府与州之间关系,则通过自治宪章等予以界定,经历了由从属到独立的转变。即便如此,美国地方政府的政策扩张依然引起纠纷,譬如地方政府为地方私利而将房子租给素质较高的中产阶层,这违背了住房救济的初衷。再如一些州将罪犯放逐到其他州,形成“负外部效应”,结果“没有人对美国的州际关系感到满意”。

日本政府间是伙伴关系,政策扩张或收缩有章可循。日本政府间关系有自治法规范,中央政府更多通过财政权对地方政策予以影响。从日本历史来讲,明治维新以后中央政府呈现政策扩张趋势,在二战后则受美国体制影响而不断扩大地方政府权限,通过修订地方自治法“开辟了国家和自治体、都道府县和市镇村之间发生纠纷时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的途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建构成伙伴关系。由此可见,日本作为单一制国家也在不断尊重地方政府权限,多个政府制定政策时更多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施加影响的途径较为灵活,由政策扩张引发冲突的几率较小,一旦发生冲突也有地方自治法等法律予以协调。日本还有全国知事会、全国都道府县议会议长会等机构协调政府间关系,在平等协商的氛围中建构稳定的伙伴型关系,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明确定位、职责明确,形成良性循环与均衡态势。

中国政府间关系缺乏法律规范,政策扩张和收缩缺乏明确秩序约束。“秩序是在社会内部建立的平衡,应为秩序的形成和自我更新创造条件。”实际上,政策扩张和政策收缩经常游走于羁束与放任的边缘,政令不出中南海的例子也就不奇怪。政令原本就应考虑利益均衡问题,在任务下达而不配给资源的情况下,政策自然难以执行。譬如建设部等几部委联合几次下发房地产政策却收效甚微,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建设限价房、廉租房等,却存在开工率不足的问题,地方政府参与积极性不高,这是缺乏秩序约束的体现,地方政府普遍进行政策扩张,将房地产作为主要税源,有竭泽而渔之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英国在住房政策上则秩序井然,其制定《1890年住房法案》、《1919年住房和市镇计划法案》规范政府行为,“1919年到1939年间,地方政府建设113万套住宅,占当时新建住宅总数的28%。”在法律规范下,地方政府很难将房地产作为发财致富的途径,选民也不容许地方政府胡作非为。中国缺乏法治环境及政策规范,把责任推给地方或社会并不能解决问题,而容易陷入高层三令五申在地方却难以奏效的窘境。要保障政策顺畅执行,我国当务之急在于规范政策制定和执行程序,确定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主体性地位,否则无论政策扩张还是政策收缩,都容易处于杂乱无章的境地。从主政一方的地方政府与职能涵盖全国的中央部委而言,政策制定与执行应在商榷与妥协中进行,若无法律条文约束或契约精神规范,政策扩张极易导致政策冲突。

二、政策制定主体间博弈:此消彼长

政府间政策博弈是动态模型,呈现多方扩张、多方收缩及扩张收缩共存态势。

政策扩张或收缩都是政府在特定情境下的抉择,实际上多个政策制定主体之间存在博弈过程。资源总是有限的,得先机者可在政绩等方面取得更多成效,多个政府都力求实现自身行政目标和本体价值观,在此种情况下,政策扩张难免会产生冲突,政策收缩留下的空白地带则会被占领或遗弃。在政策扩张和政策收缩在博弈过程中,会存在此消彼长现象。2012年2月4日《经济学人》刊文“中国地方政府承担了国家公共支出的五分之四,税收只能满足一半支出”[10]。这关涉分税制问题,地方政府责任多而税源匮乏,实则关系到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利益博弈问题。在有效的法治环境和得力疏导下,政策冲突会由大化小进而消失,反之政策冲突则会愈演愈烈。在法治环境有待健全的国家,政策制定主体间博弈往往呈现丛林法则毫无章法的竞争冲突,这并不符合社会对政府的期待,政府的使命是服务民众,故分析政府间博弈的过程亦有必要,回归多个政策制定主体服务民众的本原。现从多方政策扩张、多方政策收缩、多方政策扩张与收缩结合等模型分析政策主体间博弈过程。

一、多方的政策扩张。政策扩张分为主动扩张和被动扩张,有政府会在政绩观冲动的驱使下主动扩张,亦有政府在情势不可违背的情况下被动扩张。从政策重叠区域而言,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都基于自身利益出台政策或政策扩张,“多重叠加且冲突的政策到基层则难以落实,基层工作工作人员无法入手”[11],难以政策兼容的情境会损害总体利益。从发展角度而言,在一方或多方政策扩张的情况下,需要尊重各方利益和在博弈中实现平衡,尽量避免越位情况的发生,否则将引发政策冲突。在安徽望江诉江西建核电站案例中,环境评估中应考虑跨省的他者利益,这涉及江西、安徽与核电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的博弈,江西等地政策扩张势必影响安徽民众利益,必须在博弈中达到平衡,否则将会引起另一方民意和政策的强烈反弹。从省级政府与中央部委而言,若都出于自身利益而政策扩张或收缩,结果不是两败俱伤就是互相推诿。故政策博弈需要恪守规则,在法律范畴内行事和订立行政契约,维护共同利益。

二、多方的政策收缩。政策收缩有主动收缩和被动收缩之分。政府在面临政策抉择时可能面对机遇,也会面临困境和陷阱,故政府会在难以为继或基本完成目标时主动政策收缩。一个或多个政府的政策收缩会产生空白地带,可能导致国退民进或无人监管;若属于公共领域则可通过服务外包方式予以填补,若属于私域则可做好引导调控,避免出现多方缺位。实际上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的缺位比比皆是,在当前法律与政策界限并不清晰的情境下,政府往往在面临困境时会以明哲保身态度收缩政策,导致公共利益难以保障。现代社会瞬息万变,若未建立应急机制和不明确界定职责,政府在面对危机时会规避风险而非迎难而上,这将给继任者或他者带来困惑。故应建立畅销政绩考核机制,加强对政府责任规避的监管,遏制无原则的政策收缩,并非简单考核经济发展指标,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建构吸纳民间参与的政策评估机构。在确实需要政策收缩的情况下,做好收尾工作以避免虎头蛇尾,做到善始善终而博得民众满意。

三、多方的政策扩张与多方的政策收缩。建构政策扩张与政策收缩的平衡秩序,需要尊重参与各方利益以促进合作。“组成扩展秩序结构的,不但有个体,还有许多常常相互重叠的次级秩序,尽管不能给更加扩展的秩序创造基础,但在促成自愿合作方面继续保持一定的重要性。”[12]在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基础上,一方的主动收缩和另一方的主动扩张会相得益彰,可填补政策空白地带,亦可造成扩张略多或空白略多,政策博弈在尊重协商的氛围中动态平衡。若打破平衡则会产生困境,譬如强势的政策扩张和被动的政策收缩,是典型的一方越位与另一方缺位,弱势一方会不配合不合作。若不对灰色地带进行规范,跑部钱进式的权力寻租难以规避,整治“驻京办”也会治标不治本。实际上,地方政府对强势中央部委亦有微词,譬如广州副市长提到“部委文件打架甚至与法律冲突现象,建议削弱中央部委权力财力”[13]。在中国当前单一制体制下,下级政府面对上位政府的政策扩张只能遵从并收缩自身政策,这种政府间政策关系前途未卜,但当前尚能维持层级制下的平衡;在条块分割管理的束缚下,跨越条块超越层级政策的政府间的政策协调难以维系,譬如吉林省林业厅与农业部之间在退耕还林等方面存在业务交叉关系,但实际上政策难以协调。再如2001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引发中小学撤并,有地方为节省开支而不顾现实裁撤学校,造成一些中小学生不得不远途跋涉上学,可见政策扩张和政策收缩在存在部分失衡,研究政策扩张或政策收缩的意义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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