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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值认定情况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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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2007 年 8 月 21 日湖北仙桃市人名检察院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俊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审理仙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为:被告人李俊自 2006 年 10 月份开始编写“熊猫烧香”计算机病毒,后请被告人雷磊阅读程序并提出建议。被告人雷磊经过阅读程序后,认为该病毒感染文件后会将被感染文件的图标修改,缺乏隐蔽性,因此提出增加隐蔽性功能的建议,李俊按照雷磊的建议修改“熊猫烧香病毒”,但是由于技术原因未能解决隐蔽性问题。于是 2007 年初雷磊亲自对该病毒进行修改,但仍未能解决隐蔽性问题。2006 年中下旬,被告人李俊开始在互联网上销售该病毒,并请被告人王磊在网上帮助其销售,于是“熊猫烧香”病毒在互联网上得以迅速传播。由于被病毒感染的计算机会自动登陆到李俊预先设定的网站,随着“熊猫烧香”病毒传播范围越来越广,该网站的访问量页越来越高,王磊知晓此情况后主动要求为被告人李俊销售“流量”,所得收益二人平分。为了减少网络拥堵提高访问速度,二人商定后由王磊化名“董磊”到南昌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一台服务器,租金每月一千六百元由二人平均分担。被告人张顺购买了流量后先后将九个游戏木马程序挂在该网站上,随后利用这些木马程序盗取被感染计算机用户的游戏信封,再将这些被盗取的游戏信封进行拆封、转卖从中获利。2007年 2 月初,被告人李俊将其非法网站关闭,之后再未开启。在此期间,被告人李俊获取非法利益总共 145149 元,王磊获取非法利益 8 万元整,张顺获取非法利益 12000 元整。被告人李俊到案后,如实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并交出了“熊猫烧香病毒”的专杀工具,使公安机关得以顺利破案。被告人王磊、张顺等人到案后也交出了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

电子数据关联性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三性认定是没有先后顺序的,基本上在认定证据方面是耦合式的,三者缺一不可,这是因为几类传统证据的认定非常简单,仅凭法官的直观感触就能断定,所以不需要专门制定出认定证据的先后顺序。但是电子数据这种高科技的产物是不会像传统证据那样让人容易掌控,仅凭法官个人的直观感触是难以认定的,尤其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问题。出于对司法资源和效率的考虑,笔者认为应该给电子数据的三性认定制定先后顺序。鉴于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基本上是一个证明机制的问题,与几类传统证据的认定并无多大区别,仅凭法官的直观感受和判案经验是可以解决的,所以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认定的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如果某一电子数据在关联性认定这一环节就被排除了话,那么就没有必要在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认定了,以免浪费司法资源。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相比较来说,真实性认定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专业人才,而合法性基本上是程序问题。

合法性的认定与真实性的认定相较而言更为简单,故三性认定的顺序应该将合法性认定排在第二位,真实性认定排在第三位。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电子数值认定情况研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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