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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解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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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8

关于抗诉程序的胸动,结合近 i:求} 拳执诉】一 的实践情24况,《民事诉讼法》保留了二元启动机制,即当事人申请抗诉和检查机关决定抗诉两种方式,应当说是适当的。但是没有同时规定当事人向检查机关申诉的时限,需要补充。基于法律的安定性要求和当事人向检察院法院的申诉目的的同一性,向检查机关申请抗诉的时限应当与向人们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相同,原则上限制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两年之内。

立案、审查与处理,是办理看苏案件的中心环节,应有完善的程序予以规制。第一,立案。检查机关受理申诉后,应对申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于法定时问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检查机关依职权自行立案的案件,应书面通知涉案当事人。第二,审查。立案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第三,处理。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后的处理决定分为抗诉、不抗诉、终止审查。应当增JJu规定检查机关审查后的处理决定,以便申诉人了解申诉的可能结果,明确自己的权力义务、语气申诉风险。

最后,关于再审监督程序。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查是抗诉权的延伸,是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规定以下程序内容:

第一,开庭前的适当时问通知检查机关派员出庭,法庭上应当设检察员席位。第二,参与庭审调查、发表出庭意见的程序,对检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的程序。第三,履行法庭监督职能的程序。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在庭上属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以保证庭审的合法性,如严重违法,影响结果的,有权予以制止或提出休庭建议。第四,列席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程序。

(二)建立和完善民事检察证据制度体系的立法建议现行民事诉讼法鲜有关于民事检察证据制度的法律规定,规范民事检察工作的证据制度主要在《规则》中体现,这种立法现状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部是极其有害的。建立和完善民事检察证据制度体系是我国目前有效实现民事检察职能、有力规范民事检察职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基于民事检察证据制度在民事检察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因此,不宜通过检察解释或法院解释这种颁布部门规则的方式进行,为了使其具有一体遵行的普遍约束力,应当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时,I51证槲专编,对证据制度i_5}计的证据的种类、不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和程序、举证、质证、认定证据、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的分担等制度进行系统规定,使之成为逻辑严密、结构完备、内容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制度体系, 要体现民事诉讼证据运用的一股原理,又要突出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在证据运用 的特殊性,共同促进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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