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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事诉讼中的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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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1.原告向被告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既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如离婚案件原告除请求离婚外,还提出要抚养子女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也可以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如出租人起诉时请求承和人偿付租金,又在审理中提出返还租赁物(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被告提出反诉。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民诉法赋予被告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诉讼权利。反诉的提起,除了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反诉要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不能提起反诉;二是反诉要与本诉有牵连,即二者的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三是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四是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

应当明确,诉的客体合并,只是程序上对各宗诉合并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各个诉讼请求,并不因合并审理而失去独立意义,人民法院应当对每个诉分别进行审理,并在最后裁判中对请求诉讼作出裁判。而且,诉的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绝非是截然分开的,有时在同一个案件中,既有诉的主体合并,又有诉的客体合并。

在审判定践中,某些审判人员对原告的多个诉讼请求或起诉多名被告,能够依法合并审理。但在对被告反诉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上,往往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只审本诉,不审反诉。其错误表现有三点:一是未依法向被告讲明有关反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加之有的当事人不熟悉法律规定,虽提出了反诉请求,而不知道应依法提供证据材料或交纳反诉费用,致使反诉不能成立,被告有理而难以伸张;二是将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混为一谈,有的审判员主观,武断地认定被告人无理,对其反诉,既不审理,更不判决,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审判人员认为,对确有违法行为的反诉,不能合并审理,否则就是支持了违法行为。如在因追索债务或因交通事故而非法扣押汽车的纠纷案件中,他们主张只审原告要求返还汽车的本诉,对被告要求偿还债务或赔偿损失的反诉则另案处理。似乎合并审理,就会得出非法扣车有理的结论了。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如照此推理,原告人欠债不还或者致人伤害也是违法行为,那么,原告人是否无权起诉呢?法院支持原告的本诉,而不同案判决其偿还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又是否支持了原告的违法行为?结论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起诉权与反诉权是对等的,而且,起诉与反诉均非必定要导致胜诉。只有通过法院审理,才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任何一方的民事违法行为,最终达到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目的,三是机械地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诉讼主体,并由此而限制被告的反诉,如甲、乙两家多人参与相互斗殴,本届必要的共同诉讼,但甲方起诉时,为使审判结果有利于己方,因而仅以甲方的伤者起诉乙方的致害者,当乙方(即被告方)的伤者反诉甲方(即原告方)的致害者时,有的审判人员则以反诉的原告不是本诉的被告或者反诉的被告不是本诉的原告为由,不同意合并审理,致使同一个纠纷人为地分裂成数个案件。其实,上述情况,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合并审理,只要我们将各方当事人视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的整体,按必要的共同诉讼追加全部当事人,反诉自然就可以成立并与本诉合并审理了,这里关键是人民法院必须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真正平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中的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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