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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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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近年来,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等方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虽有一定的加强,如1991年2月中国加入了《海牙送达公约》,1987年先后与法国等近30个国家订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但是中国目前还不是1971年《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这一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方面最重要、最具国际性的多边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如前文所述,该公约对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有关问题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我国在不断加强与别国进行双边司法协助交往与合作的同时,也应尽早考虑加入上述1971年的公约。

收稿日期:2001-02-20

【参考文献】

[1]参见董立坤、卢绳祖.涉外经济贸易的诉讼与仲裁[M].同济大学出版社,1988.83.

[2]谢石松.国际民商事诉讼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M].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466-469.

[3]谢石松.论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J].中国社会科学,1990,(5):206.

[4]赵相林.国际私法[M].法律出版社,1999.363.

[5]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481.

[6]李双元、金彭年.中国国际私法[M].海洋出版社,1991.606.

[7]张仲伯、赵相林.国际私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405.

[8]刘振江.国际民事诉讼法原理[M].1985.138.

[9]李双元.国际私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509.

[10]参见钱骅.国际私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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