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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论文: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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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7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非常上诉途径”编中第一章“第三人异议”规定了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共计11个条文,内容包括第三人异议的概念、提出方式、受理、异议时效、对第三人异议的审理与裁判等,内容详尽。该法典第582条规定:“第三人异议,旨在为对判决提出攻击的第三人的利益,撤销判决或诉请改判之。第三人异议,相对于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即是对受到异议攻击的已判争点再行提起诉讼,以期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重新裁判之。”该法典第583条规定:“如果于其中有利益的人,均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但以该人在其所攻击的判决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未结代理进行诉讼为条件。但是,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其他权利继受人,对妨害其权益的判决,或者如其提出自己的理由,亦可提出第三人异议。……”[11](P562)

从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上述规定来看,法国对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者,除了如前所述,可以通过在诉讼中以主参加的方式加入诉讼外,在诉讼结束后还赋予案外人,即第三人对法院做出的判决行使撤销权或诉请改判的异议权的方式来保护权利被侵害者。相比较而言,法国民事诉讼法上的防范诈害案外人的程序法制度最全面。

但是,对于是否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例,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设立这样的第三人异议制度,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在执行程序中设立了第三人异议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就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他人之间的诉讼判决对案外人造成的损害,而且正在起草的强制执行法也准备正式承认执行异议之诉,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必须承认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撤销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斟酌。因为,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异议制度仅仅救济那些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相关案外人(第三人),并不救济那些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相关案外人(第三人),因此,那些不申请执行的诈害案外人的恶意诉讼案件的案外人仍然无法得到程序法上的救济。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那些恶意诉讼者们,他们往往喜欢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同时主动履行所谓义务,尽快实现借诉讼程序诈害案外人的目的,在案外人不知不觉中达到他们的目的。由此可见,仅仅依靠在将来的执行程序中设立的第三人异议制度,防止诈害案外人的恶意诉讼是不够的,赋予权利被侵害的案外人申请撤销的权利确有必要。

五、结语

法律制度的最高价值在于追求公平正义,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利用诉讼的手段达到损害他人权益的目的无异于是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嘲弄。因此,就迫切需要及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有感于诈害案外人诉讼的不断发生,笔者特作此拙文。

【作者简介】

邱星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

[1]孙报勤,高鲁军.浅析恶意诉讼的成因及特征[J].人民司法,2000,(7).

[2]黄龙.论恶意诉讼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3-01-27.

[3]吴在存.论诉讼欺诈及其规制[A].曹建明.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改革[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4]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公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5]张卫华.股东恶意诉讼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J].中国律师,2003,(5).

[6]徐力英.民事再审程序中设立第三人异议制度之构想[A].曹建明.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改革[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黄玉庭.论诉讼诈骗及其刑法评价[J].中国法学,2004,(2).

[8]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9]〔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陈刚,林剑锋,郭美松.北京:法律出版,2001.

[10]杨建华.海峡两岸民事程序法论[M].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

[11]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Z].罗结珍.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1997.

总结:希望诉讼法论文: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一文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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