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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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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从代理的定义来看,代理毕竟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它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所以,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这是代理的本质性特征。

2.代理是基于本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如果没有本人的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代理。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权利。这是代理的权利性特征。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归属于本人(被代理人)。由本人对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行为负责。这是代理的效力性特征。

老刘是一家公司老板,业务繁忙,于是委托朋友小李去天津购买电脑软件,小李去天津与A软件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并履行完毕。在这个关系中,老刘是委托人,也叫本人;小李是代理人;A公司是第三人。老刘与小李之间是代理关系。

代理是商事代理的上位概念,商事代理是代理的一个种类。所谓商事代理,主要是指发生在商事领域的由商事代理人按照本人(商事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发生商事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代理。商事代理除了具备代理的本质性特征、权利性特征和效力性特征之外,还具有“商事性”的个性特征。商事性通常是具有营业性质,或者说以营业为主要目的,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生领域为商事领域,比如金融领域中的票据领域、保险领域等,贸易领域中的运输领域、广告领域等。二是发生商事行为,比如上述诸领域里的票据代理、保险代理、运输代理、广告代理等。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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