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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欧盟劳动者自由流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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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3

(三)对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限制

欧盟立法对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协调成员国之间关系上。2004年后欧盟成员国扩大至27国,新成员国大多为相对不发达的东欧国家。可以预见,新成员国的劳动力如果大量涌入经济较为发达的老成员国,将冲击这些国家的社会福利和本国劳动力市场。因此,《欧盟扩大后新成员国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过渡性安排》做出规定,给予2004年以前加入欧盟的老成员国7年过渡期,可在头2年内对新成员国劳动者实施配额和工作许可;之后3年可向欧盟委员会申请继续实施限制;最后2年如果老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表明本国劳动力仍会受到自由流动的干扰,可继续实施限制;但所有限制措施共计不能超过7年。

随着过渡期结束,老成员国均于2011年向新成员国开放了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者全面自由流动,能为老成员国提供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和低端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劳动力,总体上有利于欧盟经济发展。

三、结语

欧盟在国家间建立劳动者自由流动制度的尝试是开创性的。欧洲公民权为劳动者自由流动扫平了法律障碍,欧盟条约和二级立法夯实了规范基础,而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确立的原则性解释以及判例法体系保证了自由流动制度的灵活应用。欧盟劳动者自由流动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在明确流动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消除歧视、强化企业责任方面对我国劳动力流动政策是颇有借鉴意义的。

注释:

case c-292/89.the queenv immigration appeal tribunal,exparte antonissen.

刘世元。欧盟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立法特点及其启示。国际经贸探索。2006(6)。

casec-66/85.deborah lawrie-blum v land baden-wettemberg.

case c-292/89. the queen v immigration appeal tribunal, ex parte antonissen.

case c-138/02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v kingdom of belgium.

case c-290/94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v hellenic republic.

case c-138/02. brian francis collin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work and pensions.

case c-15/96. sch?ning-kougebetopoulou v freie und hansestadt hambu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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