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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环境下内幕人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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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在欧洲,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欧共体于1989年出台反内幕交易指令,为各成员国颁布或修订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确定了最低标准,在2002年欧洲议会通过反市场滥用指令取代了反内幕交易指令。该指令将内部人分为直接内部人和间接内部人。{11}欧洲委员会认为,内幕交易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仅仅在于该行为本身性质的违法性,还在于其获取内幕信息方式的违法性。传统的理论只是考虑到具有合法权利外观的获悉内幕信息方式,对于不具有合法权利外观的行为人(如黑客入侵网络,盗取内幕信息)获悉内幕信息的情况考虑较少,所以该指令需要将采取犯罪手段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纳入直q接内部人的管制范围内。直接内部人包括发行人的行政部门、经营部门、监事部门的组成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人员、由于履行雇佣、职务、职责等途径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利用犯罪活动获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犯罪性内部人。该指令规定,内部人员包还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内幕消息者。根据反市场滥用指令,黑客非法侵入他人电子计算机获取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情形下,黑客应当属于犯罪性内部人,由此可知,黑客的内幕人员身份的确定在欧盟简单、明确,不存在任何障碍。

我国网络证券欺诈已经出现了黑客现象,相关司法判决也有出现,随着网络技术应用广度和深度的日益强化,内幕交易行为形态复杂化不可避免,应当防患于未然,其他法域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可资借鉴。就黑客非法侵入他人电子计算机获取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这一行为而言,无疑可以归结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由此,黑客属于内幕人员这一范畴当无疑义。不过,为适应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和应对网络证券欺诈的需要,将来在立法中对于黑客这类采取犯罪手段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效仿欧盟反市场滥用指令做法予以明确规定,更有助于司法和执法工作。

以上即是网络环境下内幕人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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