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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对企业经营权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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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究其原因,这是因为,国家既要首先进行行政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又要同时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经营管理,获取收益;既要首先做行政权力主体,又得同时兼任民事权利主体,既要基于国家权威,运用行政命令手段,又要基于民法原则,运用民事权利和等价经济补偿手段,既处于统辖的地位,又处于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地位。这不仅使国家负担极重,地位不协调,而且使国家常常忘记分清自己是处在哪种性质的社会关系之中;常常不分自己是行使所有权管理国有财产的民事主体身份,还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身份;常常会以行政管理,国民经济管理的行政手段,不按经济规律办事,混淆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民事手段;常常会在法律调整中混淆不同法律部门,划不清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界限,政企不分、难分,以行政法、经济法代替民法,甚至导致某种失误。再加上历史原因、生产结构、技术条件、市场机制、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品德素质上的因素,以及各种关系网络的作用,尤其是行政权力上的交错牵制,甚至越位干预和越权妨害,就使得“适当分离”的模式终归难于如愿运转,弊端难于防范,企业积极性难于调动。不得已时,仍会导致单纯使用行政手段,甚或以“抓”革命“促”生产。值得指出的是,国家的双重实务,几分散了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运用国家行政权力统辖全国进行行政管理和统划国民经济运转进行经济行政管理与经济协调的精力,影响这些工作的深入和研究,使之难以得到最佳的行政效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国家机构中,行政的、经济的机构彼此交错,经济机构附属于行政机构,常常导致行政关系牵制经济关系难以遵循经济规律运动,而以行政规律运转。经济权利从属于行政权力,常常导致应该适用民法的民事权利从属行玫规定,难按民法办事,使民事权益难于得到保障。尤其使人烦恼的是,机构相互重叠而总嫌不足,人员充塞职务兼重,而合格高水平的科技人员、经济专业管理人员和经济司法人员缺乏,经济、科技、经济法律专业教育不配套;行政机构不断扩大和增设,行政指令时时有,而经济管理机构却很不够,经济立法,尤其民事立法及其司法则远不配套;虽然不断提出精减机构和裁减人员,实际上却又不断增设新的机构和增添新的人员;虽然不断强调增产节约,然而浪费常常惊人。这一切使国家财政开支的增大难于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协调。不仅如此,而且投资饥俄症、基建投资膨胀症、经济流通渠道不畅症、短缺经济症以及经济效益不理想和不正之风的弊端,都不易根治。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曾缺乏应有的活力,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未能全面发挥出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和现实都可以证明这一点。要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先进有用的方法,制定一系列改革措施。“权和权能适当分离”就属其中之一。“权和权能适当分离”的模式实施以来,虽然已发挥了显着的作用,但还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还没有把经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因而还必须进一步探索“适当分离”的改善,并逐步向“二权分离”的高级形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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