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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字民法论文:信息公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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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多样,成效显着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非常单一,只有主动公开一种,公开与否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思。而如今,多样化的公开方式并存,既限制了政府权力,也扩大了公众的参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主动公开的成效显着,依申请公开也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三)促进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最大的特点是基本由政府自身自上而下推动,就其性质而言,不啻于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由于是自我的变革,各级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热情相对比较高涨,处处为老百姓利用好信息公开制度着想, 而不是被动等待民众推动制度的实施。在政府的主导下,各级机关比较充分的进行了信息公开,大力建设了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使公众更方便的获得政府施政的方针和进度,极大的提高了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同时,在公开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公众参与,提高了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也改善了政府的形象。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条例》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冲突时,政府机关多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而《保密法》是上世纪80年代指定的法律,其中的规定并不完全适合如今的国情,这就给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造成了极大地阻碍。纵观世界各国从最初的瑞典《出版自由法》,到对各国信息公开制度产生深远影响的美国《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权法》,再到其后法国的《行政文书公开法》、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情报自由法》,确立信息公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几乎无不是法律。我国在2007年使用行政法规来规定信息公开制度,是出于当时国情的考虑,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法规效力层级低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越来越不能够适应时代的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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