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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事登记与物权登记的制度差异性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1-20

本文试从法律性质、价值取向以及法律效力这几个方面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浅谈商事登记与物权登记的制度差异性

商事登记,又叫商业登记,指商业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的程序将法律规定的应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物权登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强制性的物权登记只有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于动产的物权是否需要登记没有强制性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又称之为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移转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尽管对于商事登记和物权登记的概念,学理上存在很多争议,此处只是引用了我比较认同的一种说法。从两者的概念,不难发现商事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而物权登记是一种事实行为(其实对于物权登记到底属于法律行为还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存在争议)。

商事登记与物权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比较

从两者的法律性质来看,商事登记行为在性质上具有双重属性,同时具备公法与私法的性质,而且是以行政行为为主要,民事行为为次要的一种行为,且是行政行为中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物权登记应理解为民事登记,是一种私法上的民事行为。从价值取向来看,商事登记与物权登记在安全与效率的价值取向上侧重点是不同的。

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

商事登记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性质立法上少有定位,学者们也存在颇多争论。从对法律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出发,有人认为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也有人认为是一种私法行为。认为是公法行为的原因是其属于商组织法的范畴,而商组织法有明显的强制性规定;认为商事登记行为是一种私法行为的原因是它是商事登记的内容主要是对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的确认,属于确权行为,而这种行为是一种私法行为。还有学者将商事登记界定为具有公法、私法双重性质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以上几种学理说法,各有其合理性,但又各具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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