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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区域限批制度的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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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区域限批措施就目前来说,是法定行政处罚方式之外,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处罚的一种新措施,有以下新特点:

首先,区域限批作为一种新的行政处罚手段,其停止审批的是整个行政区域内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范围比较大,不单只针对相关企业。

其次,区域限批的实施主体,是环保总局直接实施,这使得环保部门具备了一种在环保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相冲突时强有力的执法手段。

再次,如果违规投资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由地方政府来背负行政“决策后果”,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规定,据此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就不仅仅限于单个项目,而是把地方政府也纳入其中。

当前环境问题已经刻不容缓,要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环境权益,则区域限批制度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但是环保部门的行政权力是否过大,如何保证这种权力能充分有效的使用,同时不被滥用,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其中第五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此为依据,目前国内相关立法中只有一部处于起草阶段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环保部的部门规章。

环保部门一旦发现有企业或地区出现频繁的或者严重的环境问题或事件,则有权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所有项目,循环经济类项目除外,直到受处罚者完成整改。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区域限批制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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