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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环境法中以治理制度为主的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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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治理的概念及含义。“治理”一词是英文“governance”的翻译,在台湾被译为“治道”,目前“治理”和“治道”通用,在中文原有词汇中还没有完全与“governance”含义相当的词。必须指出的是,治理(governance)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社会科学家新拓展并广为使用的一个术语和研究领域,起初在中文中往往将其译成“管理”、“统治”;但目前多译成“治理”。这里的“治理”(governance)不是环境生态保护技术领域讲的治理(elimination or rectification),也不是指统治(government)、控制(control)和管理(management)。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的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治理的定义和含义如下:“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4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①不少学者认为,区分治理与统治这两个概念是正确理解治理的前提条件,统治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与政府统治相比,治理的内涵更加丰富,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的、非政府的机制。让·彼埃尔·戈丹认为:“治理从头起便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②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不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

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行政部门的管理与根据市场原则的管理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善治的概念及其含义。善治是指理想的善治机制,或者说理想的治理机制称为“善治”(good governance)。治理将三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形式、三种不同类型的调整方法联结在一起,表面上看综合了三者的优点,具有很强的优越性。但是,如果对这三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形式、三种不同类型的调整方法的协调、综合不当,也可能产生“综合三者的缺点”等意想不到的问题。

以上即是环境法中以治理制度为主的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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