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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初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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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从环境保护的目的出发,环境保护从产生的一开始就具有公益性。环保事业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必须依靠政府和法律的支持。而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强制性标准,对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的发展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作用。因而在环保事业的产生、发展的框架构建中,环境法律制度起着基础性作用,规范、引导和保障环保产业的发展。从我国环保产业20年的发展来看,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环境立法的科学性、环保产业立法的完备性以及与环境立法和环保产业发展立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是否完善,直接关系着环保产业的发展。

2、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与规章实施的监督管理,严格环境行政执法

环保事业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社会事业,需要要有国家的引导和支持。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与规章实施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起环保产品、环保工程、环保设施应用、环保咨询服务等监督管理制度体系。通过监督管理使环境法律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废弃物综合利用制度得以实施,确保污染企业对环保的必要投资;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预防为主的“源头控制”战略指导下,推进环保技术、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的广泛应用;通过对违反环境保护制度行为实行惩罚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使企业逐步发展到自觉地使用环保产品和设施。通过监督与管理使法律对环保产业发展的推动变为现实力量。

3、制定相应的环保产业发展政策,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

除通过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之外,还应制定加速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更多地采用经济刺激方式,解决环境外部性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利用价格杠杆与市场机制,控制、解决价格扭曲、信息失真和决策错误等引起的“政府失灵”问题。政府作为环境法规、政策及标准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从投资、信贷、税收、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例如减免关税和实行低关税、政府补贴等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应当积极引导企业进入市场进行技术贸易,重视引进和吸收国外环境保护科技的最新成果和环境科学技术,并为环境技术的引进、开发与创新提供明确的技术导向;不断探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环保产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加强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各种投资主体在环保投资中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体制和高效的资本运作方式。

四、理论上的反思及完善

责任政府的构架关键在于在正确确定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行政问责制的设计。在规范政府环境行为方面,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方面,对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缺少量化标准。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从震惊全国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砷超标等环境事件,使我们看到环境违法事件背后,大都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些地方政府在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错误政绩观指导下,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和挡箭牌。许多地方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看似责任在企业,实际根源在政府。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缺失,政府环保责任成为一纸空文。目前我国现行各单项环境资源法律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主要调整对象,而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定非常有限。《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管主体的职能划分不清,责任不明,统一监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分管部门相互之间职能交叉、缺位、错位现象大量存在。

(一) 促进国家完善环境立法,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水平

首先,政府应积极推动环境立法的变革,使环境立法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我国现有环境立法上所遵循的体现污染者个体责任和单纯治理责任的“谁污染,谁治理” 原则,与环境保护、环保产业的发展社会性、公益性特点不相适应,通过制度创新构建起社会利益群体利益均衡的环境法律制度,确保环境责任分散化、社会化,推广至全体社会成员,确立“污染者负担”和“受益者补偿” 原则。为公益性环保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解决环保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问题提供法律理论依据。

其次,加强环境行政立法,制定与环境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为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直接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引导环保产业规范化健康发展。环境法律的存在,为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法律空间,但是它并不能直接解决环保产业的发展问题,必须通过环境行政立法将相关的环境法律具体化,制定相应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才能更好地直接适用,将法律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的法律空间由理性转向现实。为此,各级政府还应通过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环保产业标准,发布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等方法,促进开放、规范的环保产业市场的形成。“环境立法,应授权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社会保护环境,可以对环境利益提供更为全面和充分的保护。”[6]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区划与环境功能区划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公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予以确立,使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监督体系和落实环保措施

为了使环境保护工作法制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发了一系列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初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决定和行政法规,环境管理机构和执法力量逐步加强,全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国家审计机关作为综合经济监督部门,独立于环保部门之外,对各级政府的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规划、检测、管理和协调等环境管理活动进行独立的综合的审查和评价,其目标是使之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

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必须要有具体科学的环境保护措施来保证。环境保护措施一般均有环保项目来支撑,审计机构对具体环保项目的审查、评价,其目标是促进落实环保措施,并评价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三)预防为主与政府责任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使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根本性的转移变。在环境保护战略的选择上,由原先的“末端控制”转向“源头控制”,也就是说由原来的,侧重对污染物产生后的排放限制或废物产生后的处理、处置等方面的控制,转向注重对污染的源头控制,即推行清洁生产的预防污染战略。预防为主成为当今环境保护中的首选方案,预防为主,实行源头控制,推行清洁生产,毫无疑问要求环保产业的迅速发展,也强化了环保产业发展的政府责任。由于行政手段的方法是着眼于预防,因而也有人称之为“预防措施”, 这与预防为主的环保战略相一致。这就需要政府在环保事业的推进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做好各种具体的预防工作,实现对环保事业推进和协调。进行良好的平衡和协调,实现既有利益的有效分配。

(四)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要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提高全民、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十分重要。使全社会都知道,地球只有一个,要珍惜地球上的每一种资源。目前,有些地方只顾眼前利益,不惜破坏环境取得一时一地的繁荣和发展;有些部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不惜侵占、挪用有限的环保资金;部分环保项目更是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还由于环保工程质量差等原因,环保项目未能取得预期的环境治理效果。通过环境审计能够有效地揭露环保资金、环保项目、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上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增强环保意识,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同时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环境程度的审计,评估环境负债,促使企业从自身长远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出发,树立良好的负责任的企业形象,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从而促进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小编为您准备的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初探,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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