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环境法论文

环境金融法初论(参考)

编辑:

2014-02-21

2.除温室气体之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5])。除了温室气体之外,排污者还会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以及各种水污染物,由此产生的排污权也可以进行交易。与温室气体相比,此类污染物的污染范围一般局限在本国范围内,因此,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一般体现在国内法层面,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提出的“酸雨计划”。“酸雨计划”利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有效的削减了二氧化硫排放,降低了酸雨的危害。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由四个部分组成,它们是泡泡、总量控制、排污补偿和排污削减使用的银行贮存。{11}(1)泡泡。即将一个工厂的多个排放点、一个公司下属的多个工厂或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工厂群视为一个“泡泡”。在泡泡内部,允许一些污染源增加排放,而其他污染源则要更多地削减以抵销排放量的增加。泡泡必须将泡泡内部的污染物削减到所规定的基准排放水平下;(2)总量控制。在泡泡内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定泡泡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标准或污染物的削减总量;(3)排污补偿。在非达标区,新扩改的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排污削减量以“抵销”或补偿它们的排放,这种排污削减量可以在本厂、本公司内部或在泡泡内调剂,也可以通过许可证交易市场或贮存排污削减信用的银行购买;(4)排污削减量的银行贮存。在排污交易活动中,工厂或公司可以将经过核准的“富余”削减量以信用卡的形式贮存在国家环保局认可的银行中,或以备后用,或通过交易活动出售或转让给其他需要排污的工厂或公司。

3.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所谓绿色信贷一般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向项目提供资金时,要评估项目的环境影响。绿色信贷目前各国尚未强制法律约束,主要是自愿性选择和政策性提倡,典型的代表是“赤道原则”。2002年10月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主持召开了一个由9个国际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会议通过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项目融资指南”,即“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管理和发展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12}截至2011年8月3日,宣布实施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有70家。[6]

4.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环境保险一般称为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源于工业化国家,根据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建立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可将环境责任保险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双方完全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13}实行强制保险的有美国、德国和瑞典等,如美国1970年《清洁水法》、美国1965年《固体废物处置法》、德国1990年《环境责任法》、瑞典1969年《环境保护法》都规定相关主体必须向保险公司投环境责任险。而法国和英国则采取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方式,如英国相关法律要求被保险人投保的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有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险。

5.绿色证券法律制度。绿色证券是指为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通过建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环保绩效评估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防范环境和资本风险的一系列调控手段的总称。{14}绿色证券法律制度包括绩优环保企业上市激励制度、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等。{15}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例,发达国家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如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从环境会计的角度,对自身的环境表现进行实质性报告。具体内容包括(1)环境事项,与环境事项有关的可能支出和负债,环境法规和法律程序,环境法律研究等;(2)公司产品涉及遵守环保法规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环境负债风险,与环保法规有关的债务和支出情况等;(3)环境事件,遵守法规情况及介绍,是否发生环境治理费用,环境资本性支出金额,环保营运费用(包括设备运行费用),公司是否存在潜在环境责任及金,与环保有关的债券情况及金额,等等;(4)环境法规及程序,遵守法规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资本性支出金额,以往环保法规执行时对公司收入和支出及竞争地区的影响,具体法规对公司的要求及责任,是否成为潜在责任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有关责任解决措施、补偿费用,已经支出金额和最终支出金额,是否已起诉。{16}

6.环境基金法律制度。基金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顾名思义,环境基金就是指为了环境保护之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国内法层面,环境基金属于基金的一种类型,因此各国调整一般性基金的法律规范都可以适用于环境基金。国际法层面,主要有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und, GEF) ,GEF是联合国发起建立的国际环境金融机构,1990年建立,1991年正式开始运作,基金的宗旨是以提供资金援助和转让无害技术等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防止气候变化、保护生物物种、保护水资源,GEF有独特的管理与运作方式,保证该宗旨的实现。[7]此外,为了支持《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项目开展,国际社会各类组织、机构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碳基金。按设立主体划分,主要包括七类:第一类是世界银行推出的各种环境基金;第二类是国家层面的基金,如意大利碳基金、日本温室气体减排基金、英国碳基金等;第三类是金融机构所设立的盈利性的投资碳基金,如排放交易基金是由瑞士信托银行、汇丰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的;第四类是政府双边合作碳基金;第五类是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碳基金;第六类是私募碳基金;第七类是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领域的小基金。{17}

7.其他环境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随着环境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环境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比如以碳交易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品,主要有碳远期交易、碳期货交易、碳期权交易和碳结构性产品。{8}57-58此外还有用于规避天气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一般称之为天气衍生品,主要有温度指数期货合约、霜冻指数期货合约、降雪指数期货合约和飓风指数期货合约等。{18}环境金融衍生品属于新生事物,制度规范尚无法完全定型。在审慎监管前提下,金融法治发达国家一般由市场主体按行业规则意思自治。

三、环境金融法的基本理念

1.可持续发展。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并将其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从此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团体和民众广泛接受的发展理念,金融业也不例外。在这次大会上,联合国环境署正式推出《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简称《UNEP声明》),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UNEP Finance Initia-tive) 。 《UNEP声明》获得了广泛的支持,目前已有超过200个机构和团体成为其成员,这一行动于1995年扩展到保险和再保险机构,并推出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8]在联合国环境署的指导下,金融倡议定期召开会议,从实践和理论方面探讨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业发展战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金融业将环境因素和金融创新相结合,开发出成功的环境金融产品,为可持续型经济模式的发展提供充裕的资金支持。因此,作为调整环境金融的法律规范,环境金融法必然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最终的价值追求。

2.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有学者提出,构建我国低碳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生态效益优先原则,即金融机构在从事投融资行为时,要将生态效益的选择放在首位,其次再考虑经济效益。{19}此种提法值得商榷。众所周知,金融业是营利性行业,金融投资者将资金投入某种金融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本回报。盲目的要求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环境保护的公益领域,将生态效益放在首位是不现实的作法,实践中根本不可能实现。法律制度要遵循经济规律,发展环境金融不能脱离金融业自身的特性,在承认金融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通过法律上的提倡性规范{20},鼓励金融业将更多资金投向低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领域,从而使得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3.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并重。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并重是与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相对应的。金融业是市场化运作的行业,其经济效益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环境金融作为金融产品之一也不例外。环境金融法的功能之一就是要完善环境金融运行的法治环境,更好的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环境金融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以绿色信贷为例,一家银行评估某项目后认定为其提供贷款有利可图,本欲融资,但因该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该银行遵循“赤道原则”拒绝为该项目提供贷款,该银行损失了利息收入,而另一家未遵循“赤道原则”的银行为该项目融资获取了高额利息收入。可见诸如绿色信贷等环境金融产品具有正外部经济性,易引发“搭便车”现象,市场主体一般不会主动提供。在此情况下,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应该发挥其功能,适当提供环境金融产品,如设立国家绿色政策银行、成立公共环境基金,同时引导私营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如出台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扶植等鼓励措施。同时,针对市场化条件下的环境金融创新,政府要关注其风险控制,加强监管,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

四、我国环境金融法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我国目前环境金融发展处于萌芽阶段,多为政策推行,法律制度建设极为薄弱。在此.笔者对我国环境金融立法的现状作一分析,并简要提出完善建议。

标签:环境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