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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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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从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确定逻辑起点所遵循的原则以及逻辑起点的意义上唯物辩证法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扬弃。对于确定逻辑起点所应遵循的原则,马克思与黑格尔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逻辑起点必须是整个研究对象中最简单、最普遍的东西,也就是通过对客体的具体分析所达到的最简单、最抽象的规定。他指出:“对资产阶级社会来说,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4]“商品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的最一般的和最不发达的形式”[5],“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正因为如此,马克思的研究才从分析“商品”开始[5]47。马克思还进一步阐述了以一定逻辑起点为中心的“思维行程”。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明确区分了政治经济学的两种方法或两条道路:“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6]对于科学理论体系的建构,马克思主张从抽象到具体,而不是从具体到抽象。所以,马克思主义抽象思维法则中认识的逻辑过程可概括为: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再到理性具体。这一过程实际上分为前后相继的两个逻辑行程或两条道路。第一条道路是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在这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这个逻辑行程的使命通常是从本学科领域细胞形态或元素形式的感性现象出发,舍弃掉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一切个别的、特殊的或偶然的属性,只抽出它们的一般本质,形成抽象概念,目的是将所抽出来的东西用概念的形式巩固下来。认识的第二条道路是从抽象规定到理性具体,它以第一条道路的终点为自己的起点。在这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的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处在认识的第一条道路终点和第二条道路起点的概念,就是有关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此外,马克思还赋予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以新的含义。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论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时指出:“经济范畴出现的顺序同它们在逻辑发展中的顺序也是一样的”,逻辑的发展“是跟随着现实的发展”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的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只不过不是对现实的具体历史的“自然历史的描述”,而是“经过修正的”,“按照现实的历史进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要素可以在他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7]。历史是在先的,在逻辑顺序上一般也是在先的。

至于逻辑起点的意义,马克思也认为逻辑起点决定着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并且决定着理论体系的终点。不同的是,马克思是用矛盾与发展的观点来看这种决定的。逻辑起点包含着研究对象及其整个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胚芽,因而从它出发,可以达到对研究对象的本质认识,经过一系列中介,能够逐步从抽象上升为具体,从而形成整个理论体系。商品包含了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矛盾的“萌芽”,通过分析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也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细胞”可以“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8]。此外,马克思在论及资本流通(循环)时说:“循环的性质中包含着这样的情况:每一点同时表现为起点和终点,并且只有在它表现为终点的时候,它才表现为起点。”[9]从起点的个别(具体)到终点的个别(具体),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经过一系列的过渡、转化,其过程呈现为螺旋线而不是简单的圆圈。一个过程的终点同时又是另一个过程的起点。这体现了他对黑格尔“封闭圆圈”的扬弃。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学术实践为我们思考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提供了指导和经验。他们让我们懂得逻辑起点必须是学科研究对象中最广泛最普遍现象的最简单最抽象的本质规定,它与历史的起点之间是辩证统一的。按照这两项原则确定的逻辑起点包含了对学科理论体系的规定性,决定了学科的理论体系,包括它的逻辑终点。

标签: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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