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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犯罪和国内犯罪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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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许多学者都将“跨国性”视为国际犯罪的基本属性,例如美国学者巴西奥尼教授认为:“国际法尚不存在一个一般或者特殊的理论基础作为把某些行为归为国际犯罪的标准。不过,有两个因素可以作为确定国际犯罪的参考标准:一是某项行为具有国际或跨国因素……”{4}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犯罪,除了明显具备国际性因素以外,还部分地包含了跨国性因素和国际必要性因素。”{5}

笔者不同意这些观点。首先,“跨国犯罪”属于国内犯罪的范畴,它只是相对于犯罪的过程不具有跨国性的那些国内犯罪而言的。其次,虽然有的国际犯罪在事实上的确跨越了相关国家的国境,如跨国毒品犯罪,但没有必要在国际犯罪中作是否跨国的区分。第三,大多数国际犯罪都不具有跨国性。就国际罪行核心的战争罪而言,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战争罪一般是在一国领域内的不同武装力量之间发生的罪行,而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发生的战争罪也不一定要有跨国因素,只需要犯罪发生在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个大环境或者与该冲突相关就可以了。同样,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等也完全可以只发生在一国领域内,其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人、被害人等都不需要跨越国境。至于一般国际犯罪,如毒品犯罪、劫持航空器犯罪等等,其成立也不需要跨国因素的存在。

有的学者认为,“含有涉外因素的犯罪就是国际犯罪。”{6}这种观点将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看作是一种包容关系。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犯罪需要具有涉外因素:“如果一个犯罪没有任何涉外因素,即使它与国际刑法公约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完全相同,通常也只是国内刑法中的犯罪,只能由有关的主权国家自行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普遍管辖,更不能由别国干涉其处罚结果。”{7}

笔者认为,首先,涉外犯罪也属于国内犯罪的范畴,它是在犯罪的实施过程、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行为人的国籍等方面具有涉外性的犯罪。其次,涉外犯罪都不是国际犯罪,而所有的国际犯罪也都不具有涉外性的特征。因为所谓的“外”是建立在乎等关系主体基础之上的,只有站在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的立场上,才存在超出范围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具有平等管辖权的不同国家之间才存在“里”和“外”的区别;而国际犯罪以整个国际社会为基础,一切国际犯罪,不管是否发生在某个特定的国家范围内,它们都是在整个国际社会“里”的。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论国际犯罪和国内犯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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