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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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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20世纪80年代末期,维持了长达半个世纪的冷战格局逐渐解体,国际政治对国际法的制约有所减弱,意识形态的影响降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涉及的最根本的问题上接近达成共识。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为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的快速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在国际人权法推动国际刑法发展的问题上,德国学者韦勒指出:“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灾难的一种结果,国际刑法和人权法两者都已经实现了各自的突破。在个人作为主体的地位方面,国际刑法和人权保护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单个的个人成为国际法上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接受者,而其中的义务就包括了对各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1}这种观点或许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冷战结束后,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冲突有所缓和,国际政治生态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之间在人权领域里的争端和龃龉减少,促使国际人权法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上升。例如,联合国大会2006年3月14日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决定建立人权理事会(大会第A/60/L.48号决议草案),取代人权委员会。

为了惩治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从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第827(S/RES 827)(1993)号决议决定设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开始,国际社会陆续设立了一系列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包括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院、国际刑事法院、东帝汶混合法庭、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和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于是,国际刑法的活动空间增大,受理案件增多,作用和影响都显着上升,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也积累了相当数量的理论与实践。国际人权法由于得到了国际刑法的有力支撑和保障,效力增强,地位提升,而国际刑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正在逐步成长、成熟,羽翼渐丰,初露锋芒,有时甚至呈现出咄咄逼人的进攻和扩张势头[3]。例如,有学者主张“1948年《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基本原则已被国际法院确认为习惯法”[4],1998年9月2日在“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的“阿卡耶苏案”中,法庭在国际刑法历史上第一次判定被告犯有“灭绝种族罪”。于是,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了,而且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的这些进展甚至使整个国际法“弱法”体系的性质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由于国际人权法从大多数国家的政治意愿那里获得了肯定和支持,为国际法武装了锋利的“牙齿”--利用最具强制力的刑事手段来确保国际人权法规范得到实施,国际人权法原则与规则已不再停留在类似于以往“道德要求”和“国家自我克制”阶段,国际法真正具有了明显的强制性。反过来,国际刑法又使国际人权法的规范实定化、制度化,为解决长期困扰国际社会的“有罪不罚”(impunity)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例如“皮诺切特案”、“巴希尔案”和“刚果(金)诉比利时案”等产生重大国际影响的案件就折射出了一些国家和学者对国际刑法理念的执着和坚守。在这些案件中,为了借助刑法手段保护人权以实现国际人权法的立法宗旨,国际刑法甚至对国际社会各国普遍接受的现行国际法中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发起了挑战。从理论上讲,这种现象已经超越了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层次,上升到了国家主权的层面,甚至可能从根本上动摇或者颠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因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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