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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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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二、海洋划界中岛屿的效力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各国对于海洋划界问题日趋重视,岛屿问题成为海洋划界中最为棘手的问题。

全效力

所谓全效力,是指岛屿具有与陆地完全相同的效力,在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进行海洋划界时,将其作为基点来划定彼此的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实践中,全效力主要存在于如下几种情况中:

若岛屿位于一国的领海之内,且与该国的大陆相连接或在大陆附近(通常情况下指距离大陆不超过12海里),则该岛屿在划定海洋界限时,具有全效力。此种情况较为多见,如1951年“英挪渔业案”、1965年前苏联与芬兰划定彼此间大陆架、以及1973年丹麦与加拿大划分格陵兰(丹麦)与加拿大间的大陆架等都将岛屿作为划定基点,赋予其全效力。 在划界区域内,如果划界双方国均拥有在经济、人口、自然条件等各方面相似或相当的岛屿或群岛时,通常赋予彼此的这些群岛具有完全效力,以平衡双方的利益。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也较为普遍。韩国与日本间在划定海洋界限时,韩国的济州岛和日本的马岛均享有了全效力。 对于某些具有重要地理位置,拥有较多人口,陆地面积较大的岛屿,有时也可赋予全效力。在英国与挪威在1965年大陆架划界过程中,舍得兰群岛便因地理位置优越,加之拥有较多的人口且面积较大等原因而拥有全效力。 对于群岛国家,其岛屿一般都被赋予了全效力。实践中作此规定主要是由于群岛国家是由众多岛屿、低潮高低等构成,群岛的领海基线是由其最外缘的岛或者礁作为基点划定的直线构成的,群岛的岛屿均在领海基线内。1980年美术萨摩亚与库克群岛划定海洋界限时便是适用此规则。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些小岛在划定海洋界限时也可以被赋予全效力,究其原因主要是海洋划界的双方国家基于政治、经济和两国关系等方面的考量。1982年澳大利亚的米德钝礁在澳大利亚与法国划定海洋界限时就被赋予了全效力是缘于法国基于其国内海洋政策的考虑。

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深入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对于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整理了试论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分析,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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