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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渊源问题探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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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9

亚国家行动者是与主权国家相联系的或依赖于主权国家的半自治领土,包括联邦国家的自治州、海外领土以及其他的现存国家的独立领土。虽然国家把他们看做是非正式实体。但是有时仍把他们在条约的制定中赋予了一定的角色。最早的国际组织——国际邮政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中——国家给予了殖民地行政当局以单独的充分的成员资格。在极罕见的情况下,一些次国家实体也能直接加入—个条约,如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就曾作为前苏联的一部分的时候分别加入了《联合国宪章》。印度和菲律宾在独立前也是如此。

如果这还带有一点殖民和冷战色彩的话,那么当前这样的例子却并不鲜见。1983年,魁北克经加拿大授权与美国签订了关于魁北克地区特定养老金体制的条约。英国也授权海外领土百慕大群岛、泽西群岛等与美国和加拿大签订条约。美国在1986年授权波多黎各(岛)加入了加勒比发展银行。1988年,奥地利授权其附属州与邻近国家签订条约。德国有类似条约80个,瑞士有类似条约140个。1993年。比利时授权它的三个地区政府就水和环境资源问题与法国、荷兰签订了两个多边条约。

俄罗斯也授权其自治共和国鞑靼斯坦与阿塞拜疆、保加利亚甚至波兰的个别省份签订了商业、科学、技术和文化方面的协议。1991年,墨西哥授权其两个州的中央机构签订国际协议。

2000年。美国密苏里州在没有议会授权的情况下,与加拿大的—个省(马利塔巴省)签订了一份水资源问题的谅解备忘录。走的更远的是魁北克。其与外国政府(其中60%是外国国家),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已经签订了230个国际协定。南非也有类似情况。当然,客观地说,这种不授权下的协议在责任担当上可能会带来权责不明的情况。

另外有些公约中明确规定了亚国家实体的正式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5条规定,允许三类自治联系国与国家和国际组织一样同等身份加入,并被授予公约下的权利和义务。新西兰的库克群岛就是这样,它们都是该公约的成员方。WTO也允许单独关税区以独立身份加人,如中国的香港和澳门。

除此之外,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协议的造法过程中,其作用也不可忽视。

结语

法律渊源和法律规范等概念在法学理论中都是很重要的概念。国际法渊源问题虽然不是新鲜话题,但是由于它仍然存有相当大的矛盾和疑惑之处,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它又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因此,使得国际法渊源问题也是一个常议常新的课题。

法的渊源的概念在国际法中仍是一个有用的概念,不管是指“源流”、“过程”或是“形式”。如果仅以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国际法的形式来说明国际法的渊源显然是不够的。(国际)法的渊源涵盖了(国际)法的形式,尽管法的形式是其中最重要的渊源,因为它们直接表明自己是法。而不是其他。我们似乎也不能以国际法院适用的法中当作“补助资料”的司法判决和公法家学说当作国际法渊源的“证明材料”或“补助资料”,实行——对应,毕竟“法的适用”与“法的渊源”是两个不同概念。从“源流”的角度来看,司法判决和公法家学说就是国际法的渊源,只不过是离国际法较远的渊源。随着国际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国际组织的决议也可以成为类似司法判决地位的国际法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如果是经各国所承认的,那么也可以是国际法形式意义的渊源。国际法渊源的类别。依“源流”的远近从近到远可以分为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决和公法家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等。前三者也可以称之为直接的渊源。后三者也可称之为间接的渊源。

多边条约我们说很重要,但是在双边的争端解决中,双边条约却是最合适、最权威的。总之,不管普遍和特别的国际条约,抑或造法性和契约性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院所适用的法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它基本排除了国家以外主体的参与。但是随着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国际组织的决议在当前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已是定论。且国际社会仍然涌动着非国家实体(或说亚国家行动者)的强大暗流,它们在制定国际法协议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尽管它们或多或少须依附于主权的国家,且不经国家授权便有权责不明的特点,但是大量以它们的名义签订的国际条约本身也能说明这些实体的主体性特征。NGOs在当前也很活跃。因此是否会出现如同国际组织一样的发展轨迹?似乎可以拭目以待,因为国际组织在最初也不就是以国家的附属物出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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