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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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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9

三、南海争端的现状

70年代,争端各方对南海的争夺主要表现为,争夺岛礁主权、海域管辖和资源开发。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周边国

家实施海洋战略,海洋立法推进、海上执法力量加强,对争议岛礁和海域的争夺加剧。此外,冷战后美日等国亚太政策的调整,世界战略格局发生变化,美国等域外大国纷纷介入南海问题。域外势力的介入,使得原来通过双边谈判即可解决的南海问题演变成了复杂的国际问题。其主要特征是:

(一)南海地区军备竞赛加剧。近年来,部分南海周边国家纷纷采购先进武器,以期武力维护其在南海的既得利益。有关南海周边国家频繁地与域外大国举行联合军事演习,使南海区域安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

(二)区域外大国的介入导致南海地缘政治竞争加剧。南海通航安全是美日等国利益所在。美、日、印等大国出于全球和区域战略布局需要,通过军售、联合军演等方式加强了向南海的军事渗透,不断强化在南海的军事影响力,在南海地区的活动日益频繁,使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三)区域内外国家推动南沙争端国际化。部分南海周边国家与域外大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联系密切,积极推动将南海问题列入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增强区域外大国和国际组织在南海问题上的介入程度,使南海争端走向国际化。

(四)南海争端各国在南海问题上形成团结一致对中国的力量。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综合实力、军事实力的快速增长,使得南海各国对中国的担忧日益增加,单凭南海各国的力量已经很难与中国进行抗衡。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在南海各国内部近年来在南海问题上团结一致,形成南海集团。

四、南海争端的解决方式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曾和越南发生过激烈的西沙海战和南沙海战,两场战争收复了西沙全部和南沙的部分岛屿。之后,中国便一直致力于通过和平方法解决南海问题。和平解决方式包括政治方式和法律方式。

法律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仲裁与司法两种途径,但提交仲裁与司法解决都需要当事各国的共同同意。由于我国对国际司法机构的不信任和裁决结果的不可预测性,我国长期以来对由国际司法机构裁决国家间争端持保留态度。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之一,曾明确表示不接受对海洋划界及类似海洋纠纷的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南海争端的可能性很小。

政治解决方式,一般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和解。我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愿同有关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南海争议。

中国对在南海地区发生的海上纠纷和事件,坚持与有关国家协商解决和保持克制的原则。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中国严格遵守《宣言》。对于越南、菲律宾等国在南海搞旅游、修机场、任命行政长官、宣示主权、联合军演,驱赶中国渔民、射击、破坏中国渔船等事件。我国始终以“抗议”来回应,为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做出了贡献。

我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向国际社会承诺,愿意在南海争端问题上,同有关争端国搁置主权争议,实现共同开发。但我国提出的建议没有得到周边国家很好地回应。争端各国一方面疯狂地掠夺南海资源,一方面对南海岛礁主权的争夺不断升级。南海争端的多边化和国际化已成为趋势。

鉴于目前南沙群岛大部分岛礁被周边国家所侵占,我国只控制少数岛礁的现状,我国需要通过对南海诸岛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包括划定更详细的领海基点、通过巡航、派兵驻守、派人居住、视察等办法来证明自己拥有主权。

我国需要加快对南海资源的开发。从国家经济、能源安全考虑,南海是中国未来能源的潜在基地,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目前千余口外国油井矗立南海,而我国在南海没有一口油井。由于人员不足、财力缺乏等原因,近年来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在南海的开发进展颇为迟缓,加快南海油气开发已经刻不容缓。

南海问题涉及中国国家利益和海洋权益以及与部分东盟国家间的双边关系,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问题符合有关各方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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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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