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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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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5

(四)学术评价的体系缺陷

我国国际法的知识生产在学术制度体系上存在着一些桎梏。

1.管理标准的数字化忽视了学术质量。中国的学术评价体系所注重的主要是数量,包括发表论文的数量、发表论文的期刊的层次、着作的数量等等。这种标准很自然地会衍生出重数字不重影响、重量不重质的知识生产方式,出版社、杂志社的寻租和各种各样的学术腐败也就在所难免。[18]与此同时,学术期刊杂志有固定的页数,这虽然是一个简单的技术要求,实际上却足以阻碍学术研究的深化。学术研究的特点是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有一些重要的论题很可能长篇幅的、旁征博引地进行分析。英文评论一份研究经常会采用“extensive” (渊博广泛)和“intensive”(深入细致)这样的标准,充分显示了几乎穷尽所有重要资料进行广泛涉猎和深入分析的重要性。而一旦控制了杂志的页数,基本上也就控制了文章的篇幅。[19]因为中国学术杂志很少一期只刊发几篇论文,为了保证论文篇数,就要压缩论文的版数,这使得很多论文面临着肢解、删削的命运。为了避免这种命运,作者的最优选择是在撰写的时候就提纲挈领、要言不烦。这种指导思想显然会降低学术论争的必要性和深度。

2.缺乏对优秀教科书的激励机制。笔者认为,教材质量问题的背后同样存在着机制上的问题,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很多教材一路滑坡,令人忧虑,这和教育政策对优秀教材的激励机制不足有关。[20]与学者生存状况紧密相关的职称评定、与院系甚至大学声望紧密相关的排名指标体系大多不考虑教材的问题,所以很多作者认为教材无关紧要,客观上引发了教材的低水平发展。低质量的教材引致较低的评价,较低的评价指引具有引导性的学术评价指标体系忽视教科书的撰写,而这种忽视则进一步降低了作者参与教材撰写的热情和精力消耗,使得教材的质量无法提高。而很多西方学者会以毕生之精力撰写并不断完善其教材,教学相长、研教结合。其背后既有着学者自身敬业精神的支撑,也有激励手段的牵引。因而,很多不具有撰写教科书的知识积累与把握能力的人参与到教科书的撰写之中,而有能力撰写教科书的学者往往庶务繁忙,根本抽不出精力专心致志地撰写教科书,而其背后的原因则是中国的学术体制问题。

3.科研项目缺乏有效的运行和结果监督机制。学术研究和教材建设等项目事前控制有余、事后监控缺乏也值得反思。依笔者分析,国家社科基金的很多结项成果很难达到人们期待的目标,学术生产劣质。也包括国家专门投资进行的一些重大项目,例如夏商周断代和清史,效果也难以令人满意。周辅成教授在《伦理学教科书》的序言中,说道:“照当前的情况看来,我们即使花费国家几十万乃至数百上千万的课题研究经费,也未必写得出这样有价值高水平的着作。”{2}这句话道出了中国学术机制的一个关键问题:国家投资引导的教材往往脱离学术规律和市场规律,最终导致纳税人的钱被浪费;而真正有思想、有潜力的学术思维难于获取资源。

(五)学术风气的总体浮躁

国际法学术研究不踏实问题的出现与学者自身素养以及学术研究群体总体的浮躁气息有关。由于实践关怀的不足、学术评价体制的片面数字化,很多学者将数量要求转化为“短平快”的学术生产方式,缺乏学术真诚,追风之作、平庸之作、重复之作甚多,能够开风气之先,博采众长、成一家之言者甚少。所以,学术期刊上有不少论文都缺乏独立见解,原创成分较低。这些论文或者是西方学者观点的介绍,或者是西方学界热点的追踪,一些颇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也以发表“述评”式的论文为主流。虽然也有不少讨论中国问题的论文,但多为应景之作,平铺直叙,未能深入;所作分析大多非常浅表,缺乏鲜明的论断与深刻的洞见;提出的建议要么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要么大胆的假设完全没有小心的求证作为支撑。学术整体浮躁实际上是“行为体与规则之间的互构”的结果,由于不全面的规则的误导,由于研究评价指标向度单一,缺乏差别性和多元性,对学术健康发展牵引和激励的机制不足,导致学者急功近利,同时也导致出版社和期刊利用这种氛围寻租,总体上形成学术“大跃进”的状态,虽然数量众多,却缺乏具有思想深度的精品。另一方面,一些初有所成的学术人物出名之后社会事务繁多、心态浮躁,有一些学者“学而优则仕”,干脆抛弃本行,在有关部门做起官员,仕后不再学,甚至尽忘所学,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好学问、产出好的学术成果的几率无疑是不太大的。

(六)资料成果的语言劣势

英语霸权是百年来国际法发展的趋势,于今愈烈。英语在20世纪上升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交流语言。在国际法院、WTO等机构,英语是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工作语言,中文则不具有工作语言的地位;虽然中文在联合国的大会等机构属于工作语言,但是其地位与俄语、阿拉伯语相近,相对边缘。这就导致了国际法学术研究中英语的霸权地位,虽然不排除有很多中国国际法学者的英语水平确实很高,在学术写作上应用自如;但是绝大多数学者在使用外语写作的时候远不如使用母语熟练、表达清晰流利。因此,很多中国学者在接触英语的第一手国际法资料时存在障碍,甚至误解(其实这一点不难理解,即使英语和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的关系与普通话和四川话、广东话、闽南话的关系相似,很多英语学者还是需要依赖译本才能理解康德、卢梭等人的思想);有一些中文的学术着作很优秀,却没有机会进入到国际学术界的视野之中,无法使国外学者知悉、了解,更不必说引证了。所以,语言的差异既妨碍了中国国际法研究水平的提升,也不利于扩大中国高水平学术成果的影响力。

(七)国际参与的意识不足

基于中国主流国际法研究对于实践的疏离,以及中国特色、中国立场的缺乏,我们既难于在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问题上占据一席之地,也难于在具有特殊性的实践问题上提出鲜明的论点,所以在西方国际法研究者面前,我们更多是做学生,缺乏积极交流的意识,也没有相互交流的资本。这种平等交流意识的缺乏进一步导致了中国国际法学的幼稚与不能独立,所以循环往复,中国国际法就一直无法与中国声音、中国话语、中国气魄、中国风范联系起来。

三、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未来

(一)密切关注实践前沿,突出彰显中国立场

中国的国际法研究必须聚焦真问题、新问题、活问题,特别是中国直面的问题,这才是国际法研究成长壮大的源头活水。

1.拓展问题论域。如前所述,我国的国际法研究确实有了长足的进展,对于国际法很多前沿问题、主要问题都进行了介绍或探索,但是这一范围比起国际法本身的发展来说还是显得狭窄了一些,比起中国对于国际法的需要而言也还是显得苍白了一些。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立法动向和讨论问题的前沿国内涉及的还很少。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生命在于关注和思考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其价值则突出体现在解决现实生活中显露出来的困惑。国际法学的理论研讨必须与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趋向结合起来,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对国际社会的现状的理解和前景的构划,考虑中国在外交中接触到的问题。一国的国际法理论不应当是政策的解说和翻版,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则是不容否认、也不应忽视的。当前,由联合国所提倡的国际法治是理解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诸方面问题的一个关键点。对于理解和看待国际法的不成体系、人道主义干涉、保护的责任、对一切的义务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中国在国际社会上提出的“和谐世界”的主张也是理解世界秩序的一个立足点。在这样一个立足点上,中国学者应当批判地认识西方国际法的理论,做到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不可一味接受。应当认真审视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全面考虑中国的和平发展(以往的和平崛起),在批判既有理论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在国际法领域逐渐形成表达中国立场、具有中国色彩的概念、理论、学说。

2.树立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自主性。中国在国际关系、国际法律框架中应当有自主性,这种自主性以学界的自主性为先导。笔者认为,类似和谐世界这样的观念,如果深入挖掘的话,有大量的理论阐释和实践指引的问题可以做;如果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建构主义、现实主义、自由主义进行对比分析,与西方国际法理论中的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政策定向学派等结合起来进行研讨,与国际法在领土、海洋、航空、外空、环境、经济、人道等领域的制度与实践有机融合,特别是与国际法治问题进行类比和参照,不仅能够整体促进国际法律文化的进步,而且有利于推进中国学者在世界上的影响。反之,如果学界以游戏的心态对待这样一个概念,那么这个概念肯定不会流传下去,就如一个短命的政治运动一样,没有学术理念支撑的政治主张会转瞬即逝、烟消云散。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强势的政治力量相比,学术虽然柔弱,但生命相对久远。只有将这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够起到双赢的作用:政治上的观念依学术上的建议而提出,具有更多的合理性;政治上的观念被学术界所深入论证,从而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因而也就具有更长久的生命力;学术界由于熟稔社会的总体方向、政治的主要问题而拥有更丰富的研讨课题和实践资料,由于为实践领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而获得了更坚实的存在基础和更好的发展环境。这种良性互动与循环的实现需要知识界和政府部门的双向努力,而这种努力并无重大障碍,只要形成了互相沟通的意识,就会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二)积极提升方法自觉,丰富相关学科知识

国内很多学者的国际法研究限于对问题作笼统的介绍,或者在比较大的方面进行阐释。或者对国际的规范实践进行阐述,而后提出我国的对策。这种写作的套路并非绝不可取,但学术探讨无论在方法上还是在观点上都应当提倡百花齐放。与此同时,具有浓厚的判例法传统的英美诸国,其国际法着述均有判例、案例和事例作为佐证;即使没有此种传统的法德诸国,国际法的着述也不缺乏相关的实践内容。国际法于国内法最大的差异就是,绝不能单单考察规范,而必须看规范是如何运作的,因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在国际法领域并非罕见。我国的国际法着述大多仅仅观察法律规范,用规范进行对比,这要显得薄弱得多。这些问题有待于在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基础上得以解决。实际上,在新兴国际法的领域和问题上,国外学者的理论资源并不比国内的更为丰富,在国内外学者均可接触第一手资料(国际法规范,制定规范的背景文件,这些在很多国际组织的网站上都可以查阅到)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在借鉴他人思想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独立思维,拿出具有原始性创新的观点来。当然,这一点要做好需要花大力气,但是投机取巧向来不会有坚实的成就,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发展的希望就在于扎扎实实地在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独立思考。

国际法诸问题的研究应当突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门槛,在内部充分贯通,并与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宪法行政法学等密切结合起来,还应当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横向联合。学科有分野,知识无界限。虽然国际法的范围之内有大量的分支和具体领域,但其精神实质(主体、客体、渊源、效力形式)有很多相通之处,既不应当也无必要为研究领域的问题进行过多的争论。与此同时,国际法的研究只有与国内法充分结合,才能够真正具有法律的意义。

在研究方法上,应注意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领域的视角充分结合。从学科关系上看,国际法学所关注的国际法律现象是整个国际关系的一部分,是国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是国际关系用法律的方式解决的部分。所以二者在方法上、观点上应当有一种传递指导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长期被忽视了。随着自由主义的兴起,对于国家之间相互依赖的强调和合作可能的肯定使得国际法有可能在国际关系领域具有更大的作用;而建构主义对于国家社会化以及包括制度在内的文化对国际关系的调整作用的强调则更突出了国际法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有可能改变边缘化的地位,国际关系领域也会有更多的支撑。当前,一些国内的国际法学者已经认识到了这种联结的重要性,但是真正践行这种研究方法的成果还不多。[21]

(三)主动跨越语言鸿沟,争取表达中国话语

应更好地利用英语,通过熟练地使用英语来扩大中国国际法研究在全球国际法学界的影响。有的学者主张,中文也是联合国的官方语言,中国国际法研究应当有爱国精神,坚持用中文进行课堂教学、学术撰述和学术研讨。我对这一问题持保留态度。我承认,从进行研究的难易程度上讲,用母语进行研讨肯定更轻车熟路,但是,是不是用中文进行课程讲授、学术交流就是爱国,似乎值得深入思考。语言作为沟通、交流的工具,必须以能够传达信息、交流思想为目标,而不能以任何名义予以抵制。中文是联合国官方语言,但是并不是国际法实践的工作语言,也不是国际社会法学研讨的通行语言。很多国际组织的中文文件都是以英文为工作语言制定完成后翻译成中文的,这就说明了中文在国际法律实践中的地位。绝大多数国际法的学术研讨会都是用英文进行的,曾经在国际社会普遍应用的法语、西班牙语等,而今都失去了优势地位。而英语作为世界通行的国际法工作语言和国际法学交流语言,具有中文不能比拟的流通性。在各国学者不可能学习中文以了解中国学术的情况下,中国学者必须以开放的态度,让自己的学术研究走出去。当前,中国法学学者在国际学术界上的话语权比较缺乏,研究本身的不足是一个方面,语言的差距更是不容忽视。可以这样说,中国国际法学界近30年来的学术观点并非都不值一提,英美学者的学术观点也并非都有很强的独创性,但中国学者在国际学界受到的关注程度甚低,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中国作品的语言鸿沟。意图在整体上提高中国在国际法律活动中的对话能力和影响水平,就必须一方面在内容上锤炼学术、锻造精品;另一方面在形式上熟练掌握通行语言,保障信息和思想交流的畅通。这就意味着要在整体上提高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外语(主要是英语)水平,以求中国在国际社会的主动权更大;中国学者在国际学界的发言机会更多,观点更容易被采纳和接受。只有这样,中国学术的整体提升才有可能。因此,在中文没有成为国际社会的通行语言和学术语言之时,中国学者必须更好地把握作为广泛交流工具的英语,以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学术界中去。由此言之,如果我们通过中文学习国际法,可能在掌握知识、从事学术思考时没有障碍,但是当我们把所学付诸国际关系、国际法的实践时,就容易因为语言转换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可避免的误差;在与更广阔的学界进行沟通时,也容易出现障碍。[22]所以,笔者同意一些国内学者已经提出的观点:通过学好、用好英语而增加中国外交界和学界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23]

(四)高度重视教学环节,努力铸就高端教材

高质量教材体系的形成是提升国际法研究水平的切入点。教材是一个学科发展的基础和生命线。因为主要读者是教师和学生,所以承担着传道、解惑的职责。[24]从内容上看,教材应当是对既有的理论、实践进行萃取、融会和提升的产物,需要博采众长,如吐丝酿蜜,融会贯通后梳理出通说;从风格上看,教材应当深入浅出、平实温和;从质量上看,教材应当是高水平的着作;正是由于上面的几项要求,从作者的层面上看,教材应当由在某一领域有着全面了解、卓着学识、深厚素养的学者撰写,没有精熟的把握和通透的理解难以为之。通观中外成熟的教科书,[25]莫不如此。西方国际法教材也体现了同样的情况,《奥本海国际法》、布朗利的《国际公法原理》、阿库斯特原着、马培德(Peter Malanczuk )修订的《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导论》、[26]《戴西与莫里斯论冲突法》、[27]杰克逊等的《国际关系的法律问题》[28]等都验证了这一论断。我国的国际法教科书必须在提升学者素养的基础上,要求编写者以踏实敬业的态度撰述体现国际法前沿和中国风貌的代表性教材。国家可以从制度层面予以支持,但这种支持必须建立在对教材质量高度负责的基础上,而绝不能像以往的国家规划教材那样,容忍低水平的重复,而无法对教材质量和效果做有效监督。

(五)革新学术评价体制,逐渐打造学术队伍

预期从深层次解决现存的问题,必须从人与规范的互构入手。也就是改变以前不良循环的结构,逐渐加入积极的元素,促进良性循环,确立研究人员与制度的良性互动。其中包括通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指引和激励研究者注重质量、注重影响、切实提高研究水平;也包括通过研究者自身研究态度的端正、研究过程的严谨、研究成果的高质量,促进制度的科学合理转变。只有双向改进,才能共同发展,否则学术贡献率低的问题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具体分析,值得改进的方面包括:

1.学术评价制度的创新。当前主要的学术评价标准是以论文发表的杂志的“级别”或者着作出版社的“级别”作为尺度。这种制度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因为杂志的级别与质量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出版社的级别与质量也存在着正比关系。但是,这种分析也不应当绝对。由于杂志版面受限、有些杂志和出版社存在着设租和寻租的现象,发表文章的质量需要一个更具专业性的审核体系。无论是教材、专着,还是报告、论文,都应当有独立的专业评审人员,对质量提出具有独立性的评审结果,由这一结果来决定研究成果水平。

2.研究项目的跟踪监督。针对当前很多学者重立项、轻执行,甚至有很多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问题,有必要考虑对于各级科研项目进行监控调整,即更注重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而不仅仅是在立项时进行较为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于项目成果的评审应当比立项评审更为严格和细致,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踏踏实实的研究,改变那种只注重争取项目、不注重切实研究的态度。相应地,有关部门在对科研人员进行考核的时候也更应当重视完成了什么项目,而不是在研究什么项目。

3.上述制度的推行可以倡导沉静的学术研究氛围与心态,逐渐压缩泡沫。与此相应,研究人员也应当坚持良好的学术研究态度,遵守良好的学术道德要求,去除浮躁的心态,面对真正的问题、思考真正的问题,并谋求解决之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加深实践关注程度、理论自觉,从而培养起一批真正懂得国际法、能够进行学理论说和实践操作的高端人才,[29]切实提高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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