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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6000字:《商事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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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9

三、我国《商事通则》之基本原则确认

《商事通则》之基本原则是商事法律规范性质与宗旨的集中体现,具有指导商事法律关系、统领商事法律规则体系的重要作用。此外,对于保障商事法律关系要素的稳定性与统一性、促进商事活动简便、快速、安全进行提供了制度支撑。《商事通则》基本原则是商事活动必须遵循和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确认基本原则需要对商事活动涉及到诸如商事立法、司法做进一步研究,以保持其体系上的规范性与逻辑上的严密性。近些年,商事领域不少学者对《商事通则》的基本原则作了相应的研究,但总的来看,围绕商事活动营利性这一主要特点,从商法的精神、理念、主要内容、基本制度等角度出发,本着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与统一以及上市活动交易安全与第三方利益保障,基本确认如下参考原则:首先,为保障现代商事活动管理有序进行,促进传统商事活动模式下商事主体行为自由向当代商事活动国家适当干预转变,需要建立商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其次,对于实现企业组织稳定、协调运行,最大程度实现和保障合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建立企业维持原则。再次,《商事通则》的制定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与资金的充分流转以博取最大经济效益,故简便、快捷是商事法律规范运行的重要基本原则。最后,谋求上市活动和谐稳定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即维持商事活动交易的安全。因此,交易安全原则也是我国《商事通则》需要确立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商事通则》之立法渊源厘定

《商事通则》立法渊源的厘定是确定规范商行为法律约束力来源的重要参考。作为商事活动开展与进行的重要法律依据,《商事通则》的立法渊源与民法渊源在法律性质与外在表现形式上趋于一致。当然,这样说不是要求《商事通则》机械照搬民法规范的立法渊源,而是在此基础上结合商事活动的具体运作形式与商事法律规范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厘定。世界各国对于商事立法渊源的确立与司法实践并不统一,现代商法渊源的认可度与承认度也存在差异。就我国《商事通则》之立法渊源厘定来讲,除了吸收传统商法立法渊源之商事制定法、商事判例法、商事习惯法和商事理论学说在商事活动中商事关系处理与商事法律适用中的指导作用外,还需要建立以商事组织意思自治为中心的商事约定,在原有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加强其适用时法律效力的确认性。这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模的发展,相应的社会经济组织形态也越加形式多样,结构组织与内部制度的日趋完善,商事活动交易手段的科技化与快捷化所提出的要求,力求《商事通则》法理严谨性与实践适用性的共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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