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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字法学论文:指定居所

编辑:sx_yangk

2016-01-09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4000字法学论文

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中创新性的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制度,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仍有一定的不足和留白,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就结合自己在实际参与运用此制度中的感受与大家进行一下探讨。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概述

(1)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制定居所的相关监视规定

通过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第73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制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该次修订的目的分析

简单来说,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目的,其实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对监视居住的执行问题进行有效解决,特别是对于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执行问题来说,要求我们必须要把变相羁押和监视居住进行一个良好的区分。由于其是一项能够对相关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时间自由限制的强制措施,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监视居住能够对被告人和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权益产生巨大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才要求其在进行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必须要对相关的执行方式进行慎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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