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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司法公信力的制衡化环境

编辑:sx_wangha

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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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的外部环境

1.地方化不当干扰法院的人事、财政等都不是独立的,又何谈独立的话语权,而所背负的“大局意识”、“服务地方发展意识”也成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幌子。法院裁判不可避免地会掺杂行政化、地方化色彩,顾全的是地方化利益。2.媒体的错误导向部分媒体缺乏行业自律,故意渲染或剪接案件情节,甚至在案件审判之前就发表对案件的看法,而民众据此形成的认知又是感性的,很容易受到媒体左右,一旦媒体导向出现错误,波及面很广。3.信访机制存在隐患其一,法院作为信访化解机关,占用了大量资源,职能由裁判机关错位成维稳机关,且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否认并改变自己所作裁判,又何谈司法公信力。其二,造成了“信访不信法”的恶劣影响,负责信访化解的相关主体为维护稳定会寻求快速化解,在该情势下,事情该怎样解决并不重要,事情得到解决才是最重要的,使司法权威及公信力濒临崩溃边缘。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在内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堪忧,为真正实现法治化国家,必须构建公信力的制衡化环境。

(一)推进司法内部环境的制衡

一方面,改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对于承办法官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要主动、充分听取其意见,并实质加以讨论,以投票决定,同时,签字备案,实行豁免权制度,避免一言堂现象。另一方面,加强职业化建设,严把入口关,不断加强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的培训,为案件的质量提供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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